关于印发赤壁市斋公岭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8-1563930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8〕30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斋公岭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06月09日
赤政办发〔2018〕3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赤壁市斋公岭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赤壁市斋公岭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9日
赤壁市斋公岭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赤壁市斋公岭片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斋公岭片区(城中村)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提升城市形象,进一步加快赤壁市城市化建设的步伐。根据我市棚改计划,赤壁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斋公岭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为确保本片区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央、省及本市房屋征收和棚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赤壁市斋公岭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单位
征收实施单位:赤壁市蒲圻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斋公岭片区(城中村)棚户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项目涉及居民329户,拆迁建筑面积72667平方米,征收土地约3039亩。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划定的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四、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赤壁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赤政办发〔2017〕56号)等文件执行。
五、房屋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
六、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已选定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赤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主体房屋与附属房认定原则
(一)被征收主体房屋、附属房建筑面积:
由专业测绘单位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所测绘面积为准。
(二)主体房屋主要指:
在无争议土地上建造的用于日常居住使用,砖木以上结构的房屋。与主体房屋有关的用于生产、设施用房或其他使用的附属建筑、构筑物不计入房屋主体面积。
(三)分户原则:
一户一宅原则。在政府采购动迁公司网上公示日期止,以结婚证或户口簿的登记户头计算,符合政策分户条件的,征收实施部门按程序进行认定,并报棚改办备案。
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及未登记建筑认定
(一)具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属于历史上一次性建成的主体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进行处理。
(二)2011年8月30日(《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赤政发〔2011〕19号)至2018年5月30日(蒲圻办事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赤壁市招标网上公开招标动迁公司公告)期间已建成的未登记主体房屋,属唯一居住用房的参照《赤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处理工作操作指引(试行)》和《赤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及处理操作指引(试行)》及《关于对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未登记建筑认定的补充指导意见》的相关条款实行。
(三)2011年8月30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已建成的非唯一居住用房主体房屋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不享受房屋区位差价补贴(由蒲圻办事处负责调查落实)。
(四)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未登记房屋由被征收人举证证明其用途及合法性。各类未登记建筑补偿比例根据其使用功能(主体、非主体)、建造时间、证件效力等情况确定,对认定为合法的未登记建筑,比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2018年5月30日后,蒲圻办事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赤壁市招标网上公开招标动迁公司公告之后新建、抢建、扩建、改建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由蒲圻办事处负责调查落实)。
(二)执法部门作出处罚通知禁止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九、签约期限
签约期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发布后60天。
十、房屋征收补偿
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代筹房源安置。
货币补偿包括:房屋评估价值(含主体房屋、构筑物、附着物及装饰装修的价值)、房屋区位价补贴、相关政策奖励和补助费。
(一)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含主体房屋、构筑物、附着物及装饰装修的价值)、房屋区位价补贴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经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棚改领导小组审定实施。
(二)相关政策奖励和补助费标准
1.按时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主体房屋评估价格10%的奖励(不包括区位补贴、装饰装修的价值、附着物价值、签约奖励和过渡费补助等)。
2.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项目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按补偿房屋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月补偿(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过渡期限6个月。
3.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的搬迁补助费,一次性给予1000元/户补助。
4.个人搬迁奖: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20天以内搬迁完毕并交房的,给予10000元/户的奖励;被征收人在21-30天以内搬迁完毕并交房的,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逾期的不予奖励。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补偿原则:对证照齐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且在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偿。
(2)补偿标准:停产停业的月补偿标准根据经营者近3年月平均净利润(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月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证明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确定),最多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补偿。
6.房屋重置价格、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房屋重置价标准表>和<2017年度苗木收购(补偿)价格指导表>的通知》标准执行。
7.选择代筹房源的:可选择由市棚改办搭建的房产超市,采取团购方式购买普通住房,具体购买价格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协商确定。
十一、征收补偿协议结算办法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达90%及以上后,征收补偿协议开始履行,按协议约定支付被征收人各项补偿款;
(二)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按规定时间腾退被征收房屋,并交付动迁公司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动迁公司开具资金解付证明,被征收人到银行申请资金解付,补偿款正式到账。
十二、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由市征收办报请市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有关奖励政策。
(三)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时应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房屋装修装饰、附着物、附属设施,否则将从补偿款中扣除相应款项,被征收的房屋、附属物、装饰装修等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和处理。
(三)被征收房屋设立了抵押权、出租情形的,由被征收人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抵押、租赁纠纷产生的任何责任。
(四)被征收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管道燃气、宽带网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管道燃气、宽带网等费用。
十四、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