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词搜索: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赤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8-1563923 文       号 : 赤政办函〔2018〕29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25日

赤政办函〔2018〕2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赤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赤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指导开展赤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鄂政电〔2017〕8号)和《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城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全市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突出以环境质量为核心,利用污染源普查成果探索研究我市重点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排放特点,为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基准资料为2017年年度。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赤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生产、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有较高含量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企业进行的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经济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和水产养殖业,其中养殖业以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为主要对象。农业污染源普查优先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成果。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生活源锅炉(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1蒸吨/时(0.7MW)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锅炉)基本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镇区的入河(湖)排污口,城镇、农村生活污水产生和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等排放情况。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砷、铬。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普查。

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12月),截止2017年12月31日,赤壁市已经有10家企业核发了排污许可证,针对已经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单位,普查内容应与排污许可证内容衔接。

2.农业污染源

农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氨氮、畜禽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镇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氧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镉、铅、铬、砷。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业增加二噁英类污染物。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遵循“数据共享优先、信息化手段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的原则,分类确定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的调查方法及技术路线。通过发放表格、数据共享、抽样观测和科学估算等方式分别获取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的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利用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方法获取产排污数据。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基本信息、活动水平、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照国污普办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现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部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水质水量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企业增加废气及飞灰中的二噁英类污染物,优先使用2017年监督性监测数据。

(五)移动源

利用公安、农业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根据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优先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按相关规定,购买第三方服务。鼓励高校、乡镇、村基层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组织机构。成立赤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责,加强对本系统普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共同推进普查工作(各成员单位污染源普查任务清单附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力量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按照2017年开始前期准备、2018年实施全面普查、2019年进行总结发布三个阶段。具体时间节点以咸宁市污普办安排的普查进度为准。

1.前期准备阶段

主要工作:成立污染源普查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污染源普查经费、开展前期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培训,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清查建库和试点申报等。

编制专项普查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开展经费预算,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招投标和资金使用规范管理要求,开展系列研讨活动,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度。

积极开展试点申报,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基本单位补充调查监测工作、市政入河排污口清查和水质水量监测、生活源锅炉清查和监测、重点行业产排污系数适用性前期研究、污染源普查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和对接调试准备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

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录入污染源普查信息系统平台。2018年9月底前,初步建成全面、准确的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报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平台。同步组织开展产排污系数验证和全市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和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领域专项专题普查,专项专题普查在2018年底前进行初步验收。

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和评估,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污普数据进行审核,定期对数据进行分析汇总,严格控制漏查率、重复率、差错率和返查率。采取第三方评估、随机抽查、定期督办和专项核查的方式,对入库数据进行质量核查。接受上级普查机构的数据质量审核。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普查技术队伍加强对各普查小区的技术指导,协助完成普查工作。

3.总结发布阶段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普查结果汇总、核定普查数据、编制普查公报,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咸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发布。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本辖区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以及普查成果分析、总结、应用和表彰工作。

(四)普查培训。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组织参加国家、省级培训。

(五)宣传动员。印发《赤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实施方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发挥环保科研院所、行业研究机构、高校、环保咨询公司等社会专业机构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第三方机构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应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名单清查确认、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刷、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六、普查质量管理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咸宁市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监督实施。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做好对委托普查任务执行情况的跟踪,及时了解掌握实施进度,督促第三方机构严格履行普查委托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并对成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质量和效果;明确质量控制内容和主体,开展全员和全过程普查质量控制,通过与其他相关普查数据和各职能部门现有业务数据比对、多法审核数据、鼓励信息公开和第三方参与等方式,进一步强化普查质量。

坚持依法普查,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一经发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依规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普查机构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标明密级,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人员、参与普查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赤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媒体宣传,做好污染源普查媒体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环保局:负责组建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和工作专班,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普查工作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统计局:协助提供污染源普查所需的基本单位名录、农业普查以及统计年鉴等相关统计数据资料;提供统计法规和统计业务知识培训服务;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参与普查数据质量的评估和分析。

市发改局:负责提供市级以上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批复、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提供工业行业发展规划文件,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和常住人口数据,审核移动源普查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国土资源数据、报告和信息。

市住建局: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机械等抽样调查工作,做好相应污染源的调查及相关数据审核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AIS)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提供不同等级道路路网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全市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水质水量数据、有关水利普查资料和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相应污染源调查和相关数据审核工作。

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开展农业污染源基本信息和生产活动水平调查,审核相关数据;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审核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水产局: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审核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林业局:调查林业生产领域有关污染源的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

市卫计局:提供全市医疗机构基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处理情况信息。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全市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

市工商局:负责审核上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普信息(工商注册登记部分)。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污染源基本单位中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提供承压锅炉、特种机械登记和使用信息。

长江委陆管局:配合开展陆水流域污染源专题普查工作。



 

附件:
分享到:
./t20180528_1563923_app.shtml
./t20180528_1563923_xxgk.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