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修订版)
索引号 : 11346509/2018-1563280 文       号 : 赤政发〔2018〕7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
名       称: 关于调整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修订版)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22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18年03月21日
赤政发〔2018〕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
划定工作的通知(修订版)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合理布局我市畜禽养殖场所,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
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
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
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
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9.《“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
11.《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第16号令);
12.《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36号);
14.《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0号);
15.《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
16.《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发〔2016〕5号);
17.关于印发《咸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环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咸环委办〔2015〕21 号);
18.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9.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20.HJ/T 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21.HJ568-2010 畜禽养殖产地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二、 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范围
本范围划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养殖区域划分。全市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定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简称“禁养区”),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它特殊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外,其余不符合规定的畜禽养殖场由市人民政府限期关停转迁。禁养区范围为:
1.陆水湖及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2.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建设养殖场;长江、黄盖湖等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Ⅰ、Ⅱ类水质的水体的湖泊或流域和湖北省重点湖泊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禁止建设规模化养殖场;
3.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简称“限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由市人民政府限期关停转迁。限养区是禁养区和适养区之间的过渡区域,是对禁养区的保护。限养区范围为:
1.陆水湖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
2.长江、黄盖湖等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Ⅰ、Ⅱ类水质的水体的湖泊或流域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
3.陆水河、皤河、宋河、汀泗河等重要河流两侧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4.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已经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作为限制养殖区。省级以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周边限制养殖区划定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城市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的社会敏感点所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各乡镇(办、场、区)的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全部划定为限制养殖区。各行政村、自然村人口集中地区及其周边300米范围。
6.各类产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规划控制区域(市级以上政府划定,农业园除外)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
7.国道、省道(铁路)主干道、旅游快速通道两侧500米范围;
8.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畜禽养殖适养区(简称“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适养区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办、场、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结合各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办、场、区)应对禁、限养殖区内养殖场建立登记台帐,制订切实可行的关停、转迁和治理计划。
(三)发改、环保、畜牧、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通知要求严格审批程序;环保、畜牧等部门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督导管理,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管理。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和落实工作纳入乡镇(办、场、区)及环保、国土、水利、农业(畜牧)、城管等相关部门目标考核内容,要求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强化技术指导。水利、国土、农业、畜牧、城管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规划和指导,畜牧部门要对畜禽养殖业生产及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管理,对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非禁养区内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三同时”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监测,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项目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保验收。
(三)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各乡镇(办、场、区)负责组织协调环保、畜牧、国土、水利、公安、城管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定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严格执行划定通知精神,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给予新闻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六、相关说明
(一)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赤政发〔2016〕29号)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由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