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赤壁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8-1563896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8〕4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成立赤壁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02月05日
赤政办发〔2018〕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赤壁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强化土地使用监督,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资源保障能力和土地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国土资源领域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根据民主决策规定和廉政建设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赤壁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将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盛文军 市长
副 主 任:刘训林 市委常委、副市长
洪金虎 市委常委、赤壁高新区党工委书记
饶自斌 副市长
钱仕忠 副市长
熊新年 赤壁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但立波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学涛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委群工部副部长
钱红星 市发改局局长
徐亚华 市财政局局长
吴达胜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贺 飞 市住建局局长
宋贻生 市审计局局长
龚 兴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汪艳林 市人防办主任
徐七松 市房管局局长
陈立新 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市城投公司董事长
覃更新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局长
任文胜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海波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卢 智 市土地交易中心主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但立波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吴胜达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附件:赤壁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5日
附件
赤壁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的集中统一管理,有效提升土地资源保障能力,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强化土地使用监管,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国土资源领域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特制定议事规则如下:
第一章 议事范围
第一条赤壁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土资委”)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土地资产、决策相关事项的议事机构,负责就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作为市政府决策和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赤壁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就以下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出让、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土地出让、储备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审议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土地资产管理政策和措施;
(三)审定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和重大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包括供地方式、出让条件、土地出让起始价等;
(四)审定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事项等;
(五)审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收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储备方案,包括征收价格、拆迁补偿标准等;
(六)审议基准地价体系修正方案及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修正方案;
(七)审议以地融资等土地资本运作方案;
(八)协调处理所有(包括各类园区建设)涉及重大项目用地、土地政策、用地功能调整等事项;
(九)经市土资委领导和市土资委成员单位提议需要审议或审定的事项;
第三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土资办”),负责市土资委的日常工作。土资办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第四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筹备、会议纪录工作;
(三)负责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
(四)负责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议定事项督办工作;
(五)负责承办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议事制度
第五条 市土地资产委员会会议包括全体委员会议(土资委会)和办公室主任会议(土资办会)两种形式。
第六条市土地资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审议主要事项为:研究审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监管、土地执法的相关政策文件;研究审议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出让、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土地出让、储备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土地资产管理政策和措施;审议拟报省政府审批的批次用地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方案;审议各类用地的供应计划和储备计划;协调解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疑难问题;审议需提交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市土地资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下,经市土资委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随时召开,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列席会议。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审议主要事项为:审议单宗土地供应方案,包含出让土地和划拨土地;研究确定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的起始价、出让条件和出让方式;审定具体地块的土地储备方案,包括征收价格、拆迁补偿标准等;审议土地融资计划及方案;协调处理所有(包括各类园区建设)涉及重大项目用地、土地政策、用地功能调整等事项;审定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事项等;审议需由市土资委办公室主任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议题准备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提供市土资委讨论研究的事项向土资办申报,由土资办会议进行审查并汇总。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就审议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准备相关的文字、图片等资料。
(三)情况复杂的土地出让项目、土地储备项目,相关单位可以提出多个方案供土资委决策时选择。
(四)土资办审查土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时,应根据需要适时组织现场踏勘。
(五)土资办提出会议议题、会议时间、报土资委主任同意后召开会议。
(六)土资委审议事项由土资办提供有关文件、图纸及相关资料,并负责会议的有关保障工作。
第九条 议事要求
(一)需要有关单位列席土资委会议的,其名单由土资办拟定并通知参会单位。
(二)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土资办主任请假。
(三)列席会议的有关单位人员应向全体会议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其他问题,并解答委员提问。
(四)各位委员在审议中,应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五)市土资委会议资料属于内部文件,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会后须将会议资料交回土资办处理。若会议资料被列为机密文件范围,应在首页注明,并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六)有关市土资委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土资办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七)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回避。
第十条 会议备忘录(或会议纪要)
市土资办负责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形成会议备忘录(或会议纪要)草案,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报市土资委主任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市土资委审定通过的土地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会议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形成报告,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市土资委决议和审查意见作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会议决定督办的事项,由土资办或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