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陶瓷厂片区、铁山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7-1563879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7〕74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陶瓷厂片区、铁山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7年11月06日
赤政办发〔2017〕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赤壁市陶瓷厂片区、铁山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赤壁市陶瓷厂片区、铁山片区(城中村)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了改善赤壁市陶瓷厂、铁山片区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提升城市形象,进一步加快赤壁市城市化建设的步伐,打造一个富强、文明、秀美、和谐的新赤壁。根据我市2017年市政府棚改计划及陶瓷厂片区、铁山片区居民的改造愿望,赤壁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陶瓷厂、铁山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为确保本片区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央、省、市房屋征收和棚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 、 项目名称
赤壁市陶瓷厂片区、铁山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参与单位
1.征收主体:赤壁市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赤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征收实施单位:赤壁市蒲圻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陶瓷厂片区、铁山片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居民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项目涉及居民约1486户,拆迁建筑面积约17.45万平方米,征收土地约1380亩。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划定的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四、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赤壁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赤政办发〔2017〕5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55号)等文件精神。
五、房屋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有情操作的原则。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经被征收人申请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六、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2.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已选定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赤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及未登记建筑认定
1.建筑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证件齐全的,按房屋证载面积为准(如房改房因历史原因形成实测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无证或证件不齐全的,以有资质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房屋测量面积有异议的,以市房产局测绘公司最终测绘认定报告为准。
2.房屋用途的认定:按规划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记载的房屋用途确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不予补偿。
3.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机关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未登记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规划、房产、国土部门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分类予以货币化补偿。层高不足2.2米的附属建筑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补偿。
自协商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4.最低住房保障:被征收住宅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
5.单位自管公房补偿:房屋产权属单位所有,出租给职工或个人居住,由住户自行装饰装修的,给予住户装饰装修、搬迁补偿。
八、 签约期限
签约期自协商搬迁公告发布后30天内完成。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赤壁市人民政府可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九、房屋征收补偿
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代筹房源。
货币补偿包括:房屋评估价值(含房屋主体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装饰装修的价值)、房屋区位价补贴、相关政策奖励和补助费。
(一)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含房屋主体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装饰装修的价值)、房屋区位价补贴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经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棚改领导小组审定实施。
(二)相关政策奖励和补助费标准。
1.按时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10%的奖励(不包括区位补贴和搬迁、过渡费补助等)。
2.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项目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按补偿房屋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月补偿(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过渡期限6个月。
3.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的搬迁补助费,一次性给予1000元/户补助。
4.个人签约奖:被征收人在20天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7000元/户的奖励;被征收人在21-30天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3000元/户的奖励。
5.整体签约奖:划定的整栋或整排所有被征收人在30天内签约完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户。
6.腾房: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出,腾退房屋并交给项目实施单位。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补偿原则:对证照齐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且在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偿。
(2)补偿标准:实行协商补偿,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证明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损失期限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安置对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8.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补偿费: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房屋重置价标准表>和<2017年度苗木收购(补偿)价格指导表>的通知》标准执行。
9.选择代筹房源的,可选择由市棚改办筹集的代筹房源。
10.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被征收人申请按程序优先给予住房保障,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补贴。
十、征收补偿协议结算办法
1.协商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达90%及以上后,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书自动转为征收补偿协议书;征收补偿协议开始履行,按协议约定支付被征收人各项补偿款;
2.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按规定时间腾退被征收房屋,并交付项目实施工作小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领取按时签约腾房奖励。
3.协商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率未达90%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视为无效,项目暂缓实施。
十一、 争议处理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由市征收办报请市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有关奖励政策。
3.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2.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3.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时应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房屋装修装饰、附着物、附属设施,否则将从补偿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4.被征收房屋设立了抵押权、出租情形的,由被征收人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抵押、租赁纠纷产生的任何责任。
5.被征收的房屋、附属物、装饰装修等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和处理。
6.被征收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
十三、附则
1.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本方案由陶瓷厂、铁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3.本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