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羊布鲁氏菌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7-1563877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7〕72号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羊布鲁氏菌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7年10月17日
赤政办发〔2017〕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赤壁市羊布鲁氏菌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赤壁市羊布鲁氏菌病净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护养羊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湖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湖北省防治布鲁氏菌病(2017-2020年)实施方案》、《湖北省羊布鲁氏菌病净化技术总体方案(2017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净化目标
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净化区域达到净化标准。
二、净化区域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布病净化工作,对所有存栏羊群进行布病净化。
三、净化实施
(一)技术路线
1.监测净化技术路线。
按《湖北省羊布鲁氏菌病净化技术总体方案》执行。通过采取“检测—扑杀—监测—净化”的措施,加强检疫监管,针对不同乡镇(办、场、区)羊场的情况开展布病净化工作。以场为单位,分步骤分阶段逐步实施布病净化工作,按比例对羊场进行抽样检测。未检测到布病阳性的羊场6个月后再次抽样检测,如仍未检测到布病阳性则将该场设定为假定阴性场。检测到布病阳性的羊场需立即对全群羊只进行布病检测,扑杀阳性羊只,其余羊只隔离饲养,每2个月进行一次采样监测,如连续3次未检测到布病阳性则可将该场设定为假定阴性场。假定阴性场6个月后按场群内0.1%预期流行率抽样检测,检测布病为阴性的场设定为假定净化场,进入常规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样监测。
2.检疫监管技术路线。
从非免疫区调入我市的羊只必须出具布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和检疫证明阴性方可调入,其中用于屠宰的监督货主实施屠宰,不得继续饲养;用于继续饲养的必须隔离观察30天以上,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
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凡调离饲养地羊只必须凭兽医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在检疫证明备注栏内注明布病检测结果等信息。检测不合格的,监督其按农业部有关技术规范处理。
(二)综合防控措施
严格按照“检、杀、消、管”方针,做好综合防控措施工作,有效控制布病的蔓延发展,确保布病净化效果。
1.病畜扑杀。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和《湖北省布鲁氏菌病病畜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技术要点》要求,对检测出的布病阳性羊只全部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彻底消除疫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阳性羊只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由所在乡镇(办、场、区)负责,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扑杀现场进行监督、登记拍照和签字建档。
2.消毒灭源。市畜牧兽医局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定期消毒制度,对羊场进行定期消毒灭源工作。
3.溯源检测。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人间网报病例开展追溯性调查,对人间报告病例所饲养和接触的易感畜群全群采血进行血清学检测;同时对畜间疫情排查,发现可疑畜间病例对同群畜全群采血检测。
4.疫情管理。卫计部门与畜牧部门按月对人感染布病病例、畜间布病疫情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当出现人感染布病病例或畜间布病疫情时,及时上报到有关部门,并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进行溯源。
5.防检监管。按照《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家畜布鲁氏菌病防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执法,强化羊只检疫出证和调运监管,做好病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四、净化程序
(一)本底调查阶段(2017年3月—2017年4月)
1.调查目的。了解区域内羊场的布病综合防控水平、感染情况和发生风险,评估净化成本和人力物力投入。
2.调查内容。对区域内羊只的养殖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尤其是种公羊的养殖情况,同时对区域内羊场的布病综合防控水平、感染情况等进行摸底调查。主要对本地区羊的饲养情况、防疫状况、消毒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布病发生和传播的风险,优先选择发生过人间布病病例的乡镇(办、场、区)。
(二)监测净化阶段(2017年5月—2018年12月)
1.阶段目标。连续两年无临床病例,羊血清学布病检测阳性率在0.1%以下。
2.监测净化措施。按照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羊布鲁氏菌病净化工作的通知》以及《湖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执行。严格执行“检测—扑杀—监测—净化”的净化技术路线。羊场监测面为100%,每年至少开展2次抽检,每场群(自然村)采集不少于30份样品,重点监测种公羊、有流产史的母羊、年龄超过6个月的羊以及外地新引进的羊,发现阳性羊的场群(自然村)应对全群进行逐头检测。
3.综合防控。对阳性羊只进行淘汰和无害化处理,同群羊只隔离观察,定期复查。对扑杀动物及其流产胎儿、排泄物等应深埋或烧毁,被病羊污染的圈舍、场地、用具等用消毒药进行消毒处理、粪便需经生物热发酵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予引进布病抗体监测阳性的羊群。
(三)净化维持阶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
1.阶段目标。连续两年无临床病例,且对全群抽检布病抗体阴性。
2.监测净化措施。养殖场加强临床监测,同时每半年对布病阴性场进行一次全群抽样监测,维持净化效果。
3.综合防控措施。
(1)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制度,全面做好清洁和消毒;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实行人员进出控制隔离制度;规范饲养管理行为。
(2)持续监测。净化羊群建立后,应持续抽样监测,以持续维持净化羊群的健康状态。
(3)维持保障。养殖企业是疫病净化的实施主体和实际受益者,应遵守净化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疫病净化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结合本场实际,开展布病净化。养殖场应做好疫病净化必要的软硬件设计改造,保障净化期间采样、检测、阳性羊淘汰清群、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顺利实施。养殖场应健全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加强饲养管理、严格消毒、规范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影响净化维持体系的重大变更及疫病净化中的重大问题等。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办、场、区)站在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全力抓好布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强化部门合作。畜牧兽医和卫计等部门加强部门合作,完善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通报制度。各乡镇(办、场、区)组织、落实病羊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各部门做到资源共享,加强布病监测、检测、处置、诊疗相关培训,强化措施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布病净化科学化水平。同时,加强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人员防护和防治技术培训。针对不同目标人群,因地制宜,编制健康教育材料,组织开展健康卫生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增强群众布病防治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三)强化监督执法。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管理规定,规范监督执法水平,加强家畜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调运监管,严厉查处相关违规出证行为。一旦发现感染布病家畜及时开展追溯并做好染疫动物的处置工作。对因引种或疫情处置不力,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四)强化经费保障。市财政部门将人、畜布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疫情监测、病人救助、病畜扑杀处置、乡镇(办、场、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采样工作等需要。各乡镇(办、场、区)列支必要的布病工作经费,做好布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