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7-1563869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7〕64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7年09月15日
赤政办发〔2017〕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赤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赤政办发〔2007〕60号)即日废止。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赤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市减灾委员会及职责
2.2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2.3 专家委员会及职责
3 灾害预警预报
4 灾情信息管理
4.1 信息报告
4.2 灾情核定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其他情况
5.6 启动程序
5.7 响应措施
5.8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救灾技术准备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解释与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赤壁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靠科学;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信息共享,快速应对的工作原则。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市减灾委员会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赤壁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实行成员、联络员制度。市减灾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和民政局局长担任。
市减灾委主要职责: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及抗灾救灾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减灾委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并向社会发布灾情;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确定、调整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派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抗灾救灾工作;部署转移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协调当地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部署组织开展灾后倒房恢复重建和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必要时从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市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减灾委和市减灾委指令;负责市减灾委日常工作;承担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报,落实灾区救助措施;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灾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减灾委根据灾害种类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可临时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遇难人员善后处置、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减灾委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2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2)市台办:负责台湾地区救灾捐赠的协调和记者的联络、接待、管理工作。
(3)市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参与救灾备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4)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必要时应减灾委请求,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武警咸宁支队第一大队:负责指挥武警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6)市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7)市发改局:负责协调电力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争取和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和水毁恢复以工代赈资金,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8)市经信局:负责协调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正常秩序,视情实行局部空中电波管制。
(9)市教育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及相关修建工作。
(10)市科技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11)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重点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12)市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发布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做好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13)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1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灾情等相关信息,组织应急调查、监测和灾情会商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协助市政府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16)市住建局:负责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1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修复中断的道路,保障交通畅通;负责管辖区域的内河交通安全,指导协调水上搜救工作;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18)市水利局:负责掌握和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和抗旱及水利抢险工作,按分管权限对江河、湖泊、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和抗旱调度;负责洪涝、旱灾综合统计;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19)市农业局:负责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帮助、指导受灾群众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做好灾区种苗供应、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冷热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报和防治工作。
(20)市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21)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物资储运销售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本级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22)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
(23)市外事办:负责国外及港澳地区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和外国及港澳记者的联络、接待、管理工作。
(24)赤壁广播电视台:负责保障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损毁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工作。
(25)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26)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27)市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28)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9)市扶贫办: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库区和安置区受灾移民、安置和救助工作。
(30)市供销社:负责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命令程序,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31)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32)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33)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现场震情监测,组织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出地震应级响应等级建议,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34)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测、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2.3 专家委员会及职责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对全市重大灾害的应急响应、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对全市减灾救灾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审和评估;开展减灾救灾领域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和重大灾害评估工作。
3 灾害预警预报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办、场、区)民政办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及相关设施,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管理
市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乡镇(办、场、区)民政办应在第一时间掌握灾情,在灾害发生后的1个半小时内向市民政局报告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市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收集、汇总的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本级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市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民政局和省民政厅。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民政局、乡镇(办、场、区)民政办必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乡镇(办、场、区)民政办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汇总情况上报到市民政局;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4.2.1部门会商核定。市减灾委或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专家小组评估。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统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建立救助台账。乡镇(办、场、区)民政办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将台账上报市民政局汇总,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可靠依据。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情况,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终止救灾应急响应情况,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乡镇(办、场、区)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设定I、II、Ⅲ、Ⅳ四个响应等级。市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局局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响应等级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进入响应等级(见图1)
I、II级响应由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工作;Ⅲ、Ⅳ级响应由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主任、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图1 应急响应流程图
5.1 I级响应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或9万人以上。
5.2 II级响应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0间或1000户以上、6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7万人以上、9万人以下。
5.3 III级响应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4人以上、7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500户以上、4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5万人以上、7万人以下。
5.4 IV级响应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250户以上、2000间或50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5其他情况
(1)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Ⅱ、III或IV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Ⅱ级响应;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5.7 响应措施
启动I和Ⅱ级响应、III级响应、IV级响应分别由市减灾委主任、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由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协调落实上级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展开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1时前向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以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民政厅、财政厅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支持。
(5)在收到省财政拨款或省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财政部门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民政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侨办、市台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工作。市慈善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专家组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9)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8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市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时间一般为三个月。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市民政部门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调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2市民政局每年9月下旬会同乡镇(办、场、区)民政办,赴重灾地方对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核实情况;制定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10月中旬,以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报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的请示。
6.2.3根据乡镇(办、场、区)或其民政办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市民政局指导地方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搬迁、避险搬迁、以工代赈、对口援建、帮工帮料、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市民政局根据乡镇(办、场、区)民政办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以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或民政厅、财政厅报送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
6.3.3根据乡镇(办、场、区)或其民政办的资金申请以及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因灾倒房恢复重建。
6.3.4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3.6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收到乡镇(办、场、区)民政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7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市民政局协调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方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本级政府安排好救灾资金预算。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财政管理体制,由省级财政与市、县(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遭受一般自然灾害所需救灾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
7.1.2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建立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增长机制。
7.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7.1.4市民政局、财政局应当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发放。除应急救助补助、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可采取现金救助外,其他救灾资金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7.2 物资保障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设备)和储备库(场地)建设,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设备)和储备库(场地)。
7.2.1各部门根据各自救灾工作特点,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建立救助物资商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4灾情发生后,视其救助任务大小,要迅速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急需的救灾物资。
7.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交通运输部门应组织协调运力,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运输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7.2.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市级救灾储备物资,除省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根据指令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地方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应谁主管谁负责,依法保障灾区和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1加强全市区域内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好市、乡镇、村(社区)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2以市减灾委为依托,加强市、乡镇(办、场、区)与部门间、部门与部门间的电子网络建设,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市政府有关各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7.4.2市民政局、乡镇(办、场、区)民政办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3乡镇级以上政府根据辖区内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方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准备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部门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对医疗、电力、通信、机械施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5.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监、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4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准备
7.6.1建立完善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制定救灾物资社会动员预案,对救灾必需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生产厂商、仓储运销单位的合作购销协议,确保一旦发生灾害,各类救灾物资不间断供给,形成产、供、运的快速补充体系。
7.6.2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建立救灾捐赠表彰制度,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办、场、区)、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救灾技术准备
7.7.1明确通信、交通工具和抢险救灾装备的调拨使用方案。
7.7.2整合资源,发挥科技在救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协调,为灾区提供救灾技术和产品支持。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水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3不定期开展对乡镇(办、场、区)分管领导、民政干部、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7.8.4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9.1.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9.1.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 地震、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各乡镇(办、场、区)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3 预案解释与实施时间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