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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赤壁市生态文明(生态市)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7-1563859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7〕51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生态文明(生态市)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7年06月21日

赤政办发〔2017〕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生态文明(生态市)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赤壁市生态文明(生态市)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建立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制度,根据《湖北省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考核评分细则》、《咸宁市生态市(绿色崛起)建设县市区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

第三条  生态市建设考核由赤壁市生态市建设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由组织领导、保障机制、综合水平、重点任务执行情况、附加情况五个部分组成。

第五条  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评对生态市建设工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的重视程度,包括是否成立由领导同志负责的专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并组织对辖区或部门生态市建设进行考核等5项内容,共计10分。

第六条  保障机制情况主要考评对生态市建设的保障机制,包括是否编制本辖区中长期生态建设规划纲要等5项内容,共计10分。

第七条  综合水平情况主要考评生态市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包括碳排放强度下降率等29项指标,共计60分。

第八条  重点任务主要考评生态市建设年度重点任务,包括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各级环委会办公室上报的重点工作任务,共计20分。

第九条  附加考核主要考评影响生态市建设的重点问题,作为加减分内容。

加分情形包括:本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态生态乡镇的,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审核后酌情加分。

减分情形包括: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因环境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或群访事件的,辖区内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较大环境违法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市建设项目进度缓慢、项目建设程序不规范、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的,确认后酌情减分。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市环委会办公室抽调市级有关部门人员和业内专家,参与全市综合考评,专项负责乡镇(办)和部门生态市建设考核任务。

第十一条  生态市建设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和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环委会负责对各乡镇(办)和部门考核,各乡镇(办)和部门负责对辖区和部门内自查考核。市环委会全年不定期对考核对象的生态市建设重点任务或者突出环境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和督办指导。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总结自查、现场考核、确定考核结果三个阶段。

总结自查。考核对象对照《赤壁市生态市建设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对当年度生态市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总结报告上报市环委会办公室。自查工作于当年的11月中旬前结束。

检查考核。市环委会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展开考核评估工作,对各乡镇(办)和部门采取实地考察和资料档案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检查考核于当年11月下旬前结束。

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经过市环委会办公室会议会审后报市环委会审定,当年12月中旬前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得分为75分及以上的,评定为合格;75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根据被考核单位综合得分排序,按3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1)未将生态乡镇建设列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

(2)发生生态环境违法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

(3)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

(4)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受到咸宁市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

(5)被上级挂牌督办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生态市建设考核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组织部(市考评办),作为综合考评、评先创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安排各类生态文明建设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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