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7-1563841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7〕33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28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17年04月26日
赤政办发〔2017〕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赤壁市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政府
回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理顺城市建设投资、建设、管理关系,高质高效完成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6〕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赤壁市蓝天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含子公司)等投资的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是指具有公益性质的非经营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配套的地下管网设施、桥梁、涵洞、广场、公园;
(二)城市排水、排污和排涝设施;
(三)城市公共绿地;
(四)城市消防栓、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交通设施;
(五)公共照明设施;
(六)其他经批准可以实行政府回购的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四条 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及回购计划应当纳入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年度计划的制定,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重大项目后评价。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中用于项目回购的资金安排;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决算批复;参与年度项目计划的制定、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工程竣工验收等。
第七条 市投融资机构负责市政府安排的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施工建设和经营管理等。
第八条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审核本行业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并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九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廉政责任制。
第十一条 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相关规定,所有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报批手续。相关项目执行法人必须向市财政局提供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以批准的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和审定的预算评审结论为依据,设定栏标价。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并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全程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应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负责人、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施工企业编制工程竣工决算。经过决算评审、审计后,报财政局批复下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告。
第三章 回购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实行政府计划回购管理制度。市投融资机构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回购计划,与市财政局商议回购价款、回购时间等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回购价款为市财政局批复的工程竣工决算额和一定比例的工程投资利润。回购存量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应扣除该项资产政府直接投入额及纳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部分;回购新增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应扣除政府直接投资部分。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与市投融资机构在回购时明确,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决算报市财政局批复后,市投融资机构将工程项目移交市住建局和有关管理部门。移交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
(二)工程结算文件;
(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工程质量缺陷及需维修项目核定表;
(五)工程技术资料。
市住建局和有关管理部门收到市投融资机构移交的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后,向市投融资机构出具资产接收证明,并按规定办理资产入帐,做好日常维护及使用管理,确保政府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市投融资机构申请资产回购时,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回购申请报告;
(二)市投融机构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回购协议;
(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批复报告;
(五)市住建局或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资产接收证明。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接到市投融资机构回购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及时依规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收到市政府回购审批意见后,按市政府意见执行。同意回购的,及时将回购资金拨付到投融资机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相关实际,在保证当年新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不新增政府债务的前提下,合理筹措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回购资金,并依规监督管理,确保合法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回购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市财政局将不再为市投融资机构建设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承担资金借贷及担保。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