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7-1563827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7〕18号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7年03月15日
赤政办发〔2017〕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
赤壁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
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的组织工作,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2016年1月1日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按照“谁任命、谁组织”和“分级分类、便利实施”的原则,由任命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特殊经济组织和部分派出机构。
二、组织实施
(一)市人民政府任命人员的宣誓仪式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特殊经济组织和部分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宣誓,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一名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会议场所,并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干部任免文件提出参加宣誓人员名单,通知宣誓人及被任命人员所在单位选派干部职工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仪式。同时按照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的要求,通知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负责做好宣誓场所布置及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宣誓,由市人民政府委托被任命人员所在单位组织,被任命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主持。其中,部门所属单位被任命人员的宣誓,由部门的负责人主持,宣誓仪式应在所在单位常用会议场所举行,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并见证宣誓。受委托单位完成宪法宣誓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音像资料向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报备。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人员的宣誓仪式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人员(副股级干部)的宣誓,由任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任命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并明确具体承办科室。宣誓仪式应当在单位常用会议场所进行,并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并见证宣誓,同时可邀请市政府办公室或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相关人员参加并见证宣誓。
三、有关要求
(一)宣誓程序
1.相关与会人员全体起立,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相关负责人宣读任命文件。
3.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组织宣誓人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
4.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结束。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现场要求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根据情况,宣誓仪式可以采取集体宣誓或者单独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的姓名。集体宣誓:由主持人从宣誓人中确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依次报自己的姓名。
宣誓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等应着正装或者职业制式服装。负责组织宣誓的单位要对宣誓仪式保留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或者在相关门户网站报道。
(四)宣誓仪式的举行时间及有关要求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仪式的一部分,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任职通知下发后即时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任职通知下发后30日内进行。
(五)其他
举行由市人民政府任命人员的宣誓仪式时,可视情况邀请市人大有关领导同志或者工作人员见证宣誓。
四、本方案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