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索引号 : 11346509/2017-1563257 文       号 : 赤政发〔2017〕1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17年02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7年02月06日
赤政发〔201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35号)、《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4〕21号),结合《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赤政发〔2015〕24号)实施情况,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推进资本市场政策落实和金融创新,提高发展资本市场的能力,加大上市挂牌企业的支持和扶持力度,充分调动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在深入分析现阶段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重点
(一)推动企业境内外上市。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建立市场化筛选和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工作机制,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鼓励和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和境外上市,打造一批行业龙头企业。
(二)推进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建立全市“新三板”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扶持条件相对成熟的企业,强化指导,推进改制,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新三板”市场快速融资并进一步做优、做强。
(三)推动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挂牌。加强与各类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平台对接,鼓励和引导企业规范改制,进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托管、挂牌、融资和上市培育,借助市场化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融资模式。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入驻发展。设立本土创业投资基金,扶持创业主体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投入力度。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行或者参与发行债券,逐步扩大我市债券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
(五)大力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引进证券公司以及有证券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来赤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努力建设各类金融服务中介机构集聚、功能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
二、政策支持
(六)支持企业上市。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42号)、《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4〕21号)、《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咸政发〔2011〕34号)等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
1. 对企业上市的奖励。市政府对在赤壁市注册的企业或原注册地在赤壁市后因上市、研发等因素外迁但其子公司或分公司注册地在赤壁市且子公司或分公司税收全部缴纳在赤壁市的企业,首次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或境外市场上市,市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资金。
2. 对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回赤壁市,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赤壁市,市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资金。
3. 对上述两种情况的上市企业,市政府根据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额或在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再融资额分别按档次进行融资奖励。(1)根据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额,对融资额在1-3亿元、3-5亿元、5-8亿元和8亿元以上的,且将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地项目的,市政府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2)根据上市企业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再融资额,融资额在3-5亿元、5亿元以上的,且将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地项目的,市政府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50万元。
(七)鼓励企业挂牌。
1.市政府对在我市注册并纳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10万元的奖励;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即“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40万元的奖励;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成功在“新三板”或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的,对其中用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给予投资额1%的奖励,单笔最多不超过30万元。
3.“新三板”成功转板实行首发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差额。实际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的承销费用支出。
4.提高挂牌企业质量。券商等中介机构应加大辅导力度,使一批年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成长性好、竞争力强、技术优势明显、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成长企业通过“新三板”“四板”做大做强,并在受理挂牌业务前向市金融办报备,与未报备的中介机构合作的企业不予享受优惠奖励政策。
(八)支持企业发债。对我市各类债券的发行主体(不含政府融资平台),在融资成功后且资金用于本市新上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及开发新产品的,按照融资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上限为50万元。
(九)支持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11号)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
(十)加大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金支持。市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在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以及县域调度资金和应急循环资金等方面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十一)降低企业上市(挂牌)成本。各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和拟挂牌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事务,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一企一议”的方法,实行“一企一专班”责任制,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充分降低企业上市(挂牌)成本,提高上市(挂牌)服务效率。
1.对上市后备企业和拟挂牌企业在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经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因上市(挂牌)规范要求在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时的相关税费(增值税除外),待企业上市或挂牌后,市财政局应按照《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咸政发〔2011〕34号)落实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给予扶持。
2.上市后备企业和拟挂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本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只收工本费,属本地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按规定收费下限的20%收取。其中,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两证合一)、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公司控股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因历史原因,企业部分权证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况下,可由赤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相关证明,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办理。对于企业在原始积累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做好规范运作,以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具体操作规程。符合优惠奖励政策的企业,应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金融办会同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进行初审,经赤壁市资本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同时,为规范券商等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及收费标准,保护我市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券商等中介机构受理赤壁市企业上市、挂牌、发债业务的应于签订协议前向市金融办报备。与未报备的中介机构合作的企业不予享受优惠奖励政策。拟上市、挂牌或发债的企业应主动向金融办定期报备企业上市、挂牌或发债的进展情况,未报备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奖励政策。企业注册地或纳税地移出本市的将追缴企业所获得的所有资金本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强化落实
(十三)强化考核督办。将有关部门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不断完善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考核办法。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工作。同时,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推进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十四)建立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平台、境内外中介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制定系统培训计划,不定期为企业提供股份制改造、财务管理、金融工具选择运用等专业辅导,提高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主动性。
(十五)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赤政发〔2015〕2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发布前已成功上市的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