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6-1563808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6〕74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6年11月2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的协调组织作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环委会工作职责
市环委会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宣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全市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和综合性工作方案;组织审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投资计划和重大环保项目的实施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并考评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市环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市环委会日常工作。拟定市环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筹备市环委会全体人员会议等各类会议和其他重要活动并起草相关文件;负责与委员的联络工作以及文件收发、印章管理;牵头拟定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规划、计划,提交市环委会审议;组织、协调和检查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对各成员单位环境保护职能的检查考核;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执行市政府、市环委会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决议的情况,并下达重大环境问题的整改督办通知;定期收集各相关单位涉及环保内容的工作情况,编发工作简报;办理市环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三、各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把环保工作实绩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指导环保先进集体、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把环境保护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创建生态示范区和环保模范城市(下称“两创”)等全市重点环保工作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营造浓厚氛围;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的宣传活动。
(三)团市委:负责指导环保志愿者队伍管理工作;组织团员青年和环保志愿者队伍参加“两创”等环境保护重大宣传活动。
(四)市妇联:引导妇女儿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文明新风、简约消费、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组织参加“两创”等环保宣传活动。
(五)市编办: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落实环保机构和人员编制。
(六)市发改局:编制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电力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出要求;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支持环保科技工业园区建设,开发重点品牌产品,大力发展环保设备制造业;根据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优化区域发展布局,在项目审批、核准时,按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办理并完善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审批等手续;加快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村、公共机构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的节能管理,按要求如期完成“两创”节能目标任务;制定并出台具体的清洁能源政策,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善能源消费结构。
(七)市经信局:在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加强环保技术改造;推进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开展焦化、煤化工、工业窑炉、锅炉清洁高效用煤技术推广应用和示范工程建设,减少煤炭使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落实全市工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检查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落后工艺、设备及产品;加强重点领域的资源综合利用。
(八)市农业局:开展农业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组织推广循环农业模式,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态基地建设;推行农业生产清洁种植,推广有机肥使用,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采取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组织推广秸秆及其它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积极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创建工作;协同环保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
(九)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绿化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落实城市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督促市政基础工程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下同);加快垃圾填埋场建设,完善垃圾清运系统,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新住宅小区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分类收集;垃圾中转站渗滤液收集和处置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经处理达标排放;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裸地绿化,改进道路绿地、绿带、花台、护坡的绿化方式,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负责组织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运行管理和升级改造,指导城乡污水收集、处理,督促指导减排工作。
(十)市教育局:把环境教育作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大力普及环境保护知识;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抓好全市各级学校校园的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工作,创建优美的育人环境。
(十一)市科技局:组织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等先进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加大对环保科研课题及科研项目的向上争取和本级扶持支持力度。
(十二)市公安局: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城市禁鸣区、禁鸣路段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行黄标车禁行措施;牵头负责黄标车淘汰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城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禁止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等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
(十三)市司法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参与环保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和依法治理环境的相关工作。
(十四)市财政局: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力度;会同环保部门制定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考核验收工作。
(十五)市人社局: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实施环境保护人才计划;在编制计划之内,支持环保系统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环保部门招考录用高素质的环保人才;组织开展环保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
(十六)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强化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督促土地综合开发试点项目按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全市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地质环境保护,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严格防范地质灾害事故带来的环境风险;依法查处非法开采、以探代采的非法企业,对办理环评的矿山企业,依法办理采探矿审查许可。
(十七)市环保局:负责市环委会的日常工作;对全市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污染控制、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案及规模、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环境质量信息发布,指导、协调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全市交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督促各类交通建设项目按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化学危险品道路及内河运输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机动车船废气、交通噪声和交通运输道路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依规对全市采砂、运砂船只进行运营资质审查,坚决取缔关停违法采沙、运沙船;组织开展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植被恢复。
(十九)市水利局:组织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全市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督促各类水利建设项目按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有关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工作;加强对非法采砂场的整治,规范采砂行为;主管全市湖泊保护工作;督促指导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工作。
(二十)市商务局:推进节能型生产和消费,指导企业采购、生产和销售节能产品,使用节能材料,采用节能生产工艺和流程;引导能源资源节约型产品消费,推进节能标签制度,减少一次性商品使用;促进绿色贸易政策体系的完善,引导“两高一资”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支持企业创建绿色自主品牌、建立绿色信用;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大机动车淘汰力度;督促加油(气)站安排成油气回收改装设施;组织超市、商场等场所开展“两创”等环保宣传活动。
(二十一)市文体广新局: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文体经营单位噪声专项整治,降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严格文化经营单位、歌舞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经营单位不予审批或年审;结合部门职责,开展“两创”等环保宣传活动。
(二十二)市卫计局:巩固创卫成果,扎实开展健康教育、爱国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治等重点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废物的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全程收集、定点贮存、安全转运、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确保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医疗机构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
(二十三)市统计局:做好全市“两创”环保投资指数、居民可支配收入、污染减排、节能降耗等指标所需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环境公众满意率调查工作。
(二十四)市旅游局: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旅游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生态旅游,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旅游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督促全市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旅游酒店开展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五)市安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存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杜绝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监管,防止各类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全市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控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六)市气象局:建立恶劣天气气象预测预警机制,与有关部门联动,分析预测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参与做好相关防范工作;为环保部门开展区域综合环境质量分析、预测、评价工作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
(二十七)市畜牧兽医局:组织编制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划定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程,组织实施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项目;协同环保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畜禽养殖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
(二十八)市水产局:负责全市渔业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和渔业环境监测,查处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养殖珍珠、违法围栏围网养殖及重大渔业纠纷案件和污染案件。
(二十九)市茶产业发展局:推行茶产业生产清洁种植,推广有机肥使用,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采取措施控制面源污染。
(三十)市农机局:组织制订实施秸秆还田政策,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积极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十一)市政府法制办:指导起草、审查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提交市政府审议;监督环保执法检查活动,及时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指导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做好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
(三十二)市林业局:开展林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构建优良的生态环境;依法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十三)陆水湖风景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风景区内自然环境、风景名胜资源开发,以及水资源保护和渔政管理和渔船舶检验工作。
(三十四)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扬尘、其他扬尘及餐饮服务业油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露天焚烧落叶以及在临街或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修理汽车、摩托车、喷漆等作业排放的烟尘、粉尘、恶臭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等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区社会生活噪声及商业广告过大声响和临街建材(含石材)加工噪声、晚22点至晨6点期间从事建筑施工噪声等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向城市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三十五)市食药监局:负责食品、药品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并处理处置“五无”和过期变质食品、药品,防止二次污染。
(三十六)市规划局: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对城市整体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区划,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各项法定规划及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前需征求环保部门意见。
(三十七)市物价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水、电、气等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价格和收费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定和形成污水、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理等保护生态的价格形成机制;依据价格管理权限,及时拟定、向上申报机动车尾气检测、环保设施运行等方面的收费政策。
(三十八)市地税局:建立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长效机制,将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纳入日常行政执法内容,确保排污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三十九)市工商局:对政府取缔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及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及销售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行为;配合环保、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经环评审批,在居民区、住宅楼内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经营,产生噪音、油烟、烟尘及异味污染的项目业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依法合理处置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实行生态销毁,防止环境污染。
(四十)市质监局:加强对全市锅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质量检测和安全管理,落实应急预案,防止各类事故隐患次生环境污染;加强对加油站燃油品质达标的监督管理;查处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行为;负责对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原辅材料、配料行为进行查处,禁止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的产品出厂。
(四十一)市人行:会同环保部门制定并实施绿色信贷管理考核办法,将企业环境信息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对不良记录的环保黑名单企业不予授信或降低信用等级;负责对各商业银行执行绿色信贷政策的监督考核工作。
(四十二)市供电公司:负责按照政府及授权部门要求,对政府依法取缔关闭的非法排污企业及时断电;实行绿色电力调度政策,积极争取国家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向我市倾斜。
(四十三)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全面负责辖区环境保护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人员,切实做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二)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市环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执法,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成员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市环委会办公室要对环保执法联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做好会议记录、纪要印发及有关信息的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并按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推动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