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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6-1563252 文       号 : 赤政发〔2016〕29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赤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16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16年11月1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合理布局我市畜禽养殖场所,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

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

6.《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

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8.《“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

10.《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第16号令);

11.《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2.《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36号);

13.《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0号);

14.《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

15.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6.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17.HJ/T 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8.HJ568-2010 畜禽养殖产地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二、 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范围

本范围划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规模化及以上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养殖区域划分。全市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定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简称“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禁止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它特殊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外,其余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市人民政府限期关停转迁。禁养区范围为:

1.城市建成区(中心城区)、以及不在建成区的学校(含幼儿园)、医院、敬(养)老院、农村集中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区,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2.陆水湖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3.长江、黄盖湖等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Ⅰ、Ⅱ类水质的水体的湖泊或流域和湖北省重点湖泊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赤壁市重点管理水库、湖泊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

4.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重要湿地的核心区及缓冲区(规划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5.镇级及以上划定的工业区(开发区);

6.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简称“限养区”),指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小区),由市人民政府限期关停转迁。限养区是禁养区和适养区之间的过渡区域,是对禁养区的保护。限养区范围为:

1.城市建成区(中心城区)、各乡镇的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的学校(含幼儿园)、医院、敬(养)老院、农村集中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区已经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其它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300米范围;

2.陆水湖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保护区;

3.长江、黄盖湖等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Ⅰ、Ⅱ类水质的水体的湖泊或流域和湖北省重点湖泊及水域、赤壁市重点管理水库、湖泊及水域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

4.除禁养区范围外,陆水河两侧沿岸500米范围;皤河、宋河、汀泗河等两侧沿岸300米范围;

5.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重要湿地的核心区及缓冲区(规划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区域已经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

6.镇级及以上划定的工业区(开发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

7. 旅游快速通道两侧1000米范围,国道、省道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市通镇公路两侧300米范围;

8.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畜禽养殖适养区(简称“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适养区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办)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结合各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办)应对禁、限养殖区内养殖场(小区)建立登记台帐,制订切实可行的关停、转迁和治理计划。

(三)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已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限期关停或转迁,并依法予以补偿。

(四)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不再新增畜禽养殖场(小区);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依法进行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

(五)适养区内实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综合治理、达标排放。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六)发改、环保、畜牧、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通知要求严格审批程序;环保、畜牧等部门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督导管理,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管理。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工作纳入乡镇(办)及环保、国土、水利、农业(畜牧)、城管等相关部门目标考核内容,要求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强化技术指导。水利、国土、农业、畜牧、城管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规划和指导,畜牧部门要对畜禽养殖业生产及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管理,对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非禁养区内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加强日常监管、监测,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项目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保验收。

(三)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各乡镇(办)负责组织协调环保、畜牧、国土、水利、公安、城管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定规划的实施。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给予新闻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六、相关说明

(一)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本通知由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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