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去库存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
索引号 : 11346509/2016-1563799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6〕61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房地产去库存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26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2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鄂政发〔2016〕14号)、《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咸政办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引导,积极鼓励住房消费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购房入户政策。市城区域外居民凡在我市城区购置商品住房,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依据自愿原则,随时办理迁移落户,其家庭成员也可随迁。完善相关配套保障机制。进城购房落户人员从落户之日起,其本人和家庭成员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基础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出台《大众创业安居贷款办法》,凡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创业人员,在市城区购买新的自住商品房,在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适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进一步调整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于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降低到20%;启动装修贷款,最高额度15万元;延长购房申请受理时限,职工购买首套房,由原来自购房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贷款,延长至自购房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贷款;取消再贷款间隔时间,由原来还清贷款需满两年才能再次申请新的购房贷款,改为还清贷款后可立即申请新的购房贷款。放宽公积金提取门槛:还贷提取,对办理公积金或商业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用于归还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家庭代际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主要成员新购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房地产业融资渠道
(四)加大个人购房贷款支持力度。驻赤金融机构要落实国家支持个贷的优惠政策,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快住房需求信贷审批进度,缩短放贷审批时限。市政府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定期进行通报。
(五)拓宽房地产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产品创新。
三、推进棚改项目建设,加大货币安置力度
(六)有序推进棚改项目建设。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加快建立棚改项目库。发挥计划引导和规划管控作用,区分轻重缓急,既要优先改造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老旧棚户区,又要重点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位置重要、对优化城市布局和促进房地产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城中村。
(七)加大货币安置力度。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积极引导拆迁居民选择货币安置,鼓励拆迁户自主购买商品住房,设立棚改安置超市。
四、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
(八)鼓励开发商在住宅小区配建教育、医疗、健身、养老、文体娱乐、社区服务用房、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此类公共设施不计容积率。相关部门依法办理规划调整等手续。
(九)严厉打击城市规划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对新增违建实行“零容忍”,以高压态势遏制“两违”歪风。严禁新增行政划拨用地变性用于房地产开发。
五、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十)市直相关部门要站在去库存、稳增长、促发展的高度加大对房地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进一步创新工作,加快审批速度,切实解决项目办理手续周期长、开工难、办证难等突出问题。市政务服务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项目各环节手续办理进行再梳理、再优化,更好地服务项目建设。各涉房行政审批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时间不超过法定时间的二分之一。
(十一)除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为解决我市房地产项目产权登记率低问题,相关部门要厘清违章建筑与合理修改、调整的界限。参照外地城市管理经验和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在规划验收核准和不动产登记环节对建筑面积的计算和处理统一按如下管理规定办理,市治工办全程参与并严格监督。
1.房地产项目规划验收核准和不动产登记,其建筑面积计算统一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误差方式处理(建筑面积的测绘按各行业管理规定执行)。即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在补缴相关费用后,规划据实验收核准,不动产据实登记。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对其超出部分依法处罚,在补缴相关费用和土地价款后,予以规划验收核准和不动产登记。小产权房开发、“两违”建筑不在此列。
2.按照咸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工程虽与报建审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筑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可在补缴相关费用后,据实规划验收核准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3.不计容建筑面积、功能性建筑(如设备层、管道层、避险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等,在实施过程中改变规划设计的,在不违反本《意见》前款的前提下,只要有不对外出售、不与住房连通、不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情形之一的,其改变规划设计部分在补缴相关费用后应予以规划验收核准。违反《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规范》的行为,应依法处罚,补缴相关费用后予以规划验收核准。
4.对因债务纠纷、欠缴税费等方面原因造成停滞运作的房地产项目,时间达5年以上的,应视为历史遗留问题,由治工办牵头组织,公安、信访、国税、地税、财政、城投、国土、住建、规划、建工、房管等相关部门组成专班,专题研究解决,切实维护广大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六、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十三)鼓励自然人、各类机构投资者组建以房屋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经纪机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库存商品房,开展规模化、专业化的租赁经营。鼓励库存压力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营销策略,通过规模化租赁、先租后售、共有产权等模式运营商品住房。各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企业或个人开展房地产租赁经营。
七、引导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十四)降低房地产企业运行成本。对出现滞销且资金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可依法采取灵活的征收办法,应缴税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缴纳。金融机构可适当下调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情况,适度下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至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为止。
(十五)促进房地产企业转型发展。各部门要加大土地、规划、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房地产企业利用库存房源发展旅游、养老、医疗、创业等跨界地产,拓展生活性服务业。鼓励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对通过兼并重组转让实物资产及债权债务,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在债权债务责任落实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可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可给予并购贷款支持。
(十六)开展房地产涉企乱收费治理。各部门要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金融服务收费和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设施建设收费,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标准清单,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适时开展房地产涉企乱收费专项检查,净化价格环境。
八、加强舆论引导,强化市场监管
(十七)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通过开展房地产项目联展联播等多种有效宣传形式,推介优势,提振信心,促进消费。
(十八)住建、国土、规划、房管、发改、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实行联动监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切实防范风险。要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房地产运行监测联席会议制度,搭建数据交流平台,共享土地供应、新开工面积、住房供应和销售、房价变动等市场信息,定期分析研判房地产形势,准确把握市场走势,提高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实施期间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