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个人申请建房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
索引号 : 11346509/2016-1563249 文       号 : 赤政发〔2016〕26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城区个人申请建房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25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2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我市城区个人申请建房遗留问题,及时疏导化解因个人申请建房而产生的矛盾,特制定本处置意见:
一、个人申请建房遗留问题的对象界定
(一)市政府主导拆迁(包括对外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由市政府负责拆迁的项目)的拆迁还基自建户(以下简称拆迁户);
(二)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规划许可证的未建房户(以下简称“三证”、“二证”户)。
上述对象之外的其它特殊遗留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非政府主导拆迁的拆迁户由拆迁主体自行负责处置。
二、个人申请建房遗留问题的范围界定
本意见实施的地域范围: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赤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确定的范围线为准)的拆迁户和“三证”、“二证”户。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规划区以内的遗留问题对象申请建房按《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申请建房遗留问题的时间界定
2011年3月31日前的拆迁户和“三证”、“二证”户适用本意见;2011年3月31日后产生的拆迁户和“三证”、“二证”户不适用本意见。
四、个人申请建房遗留问题的处置办法
(一)拆迁户
1.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补偿费按原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评估时点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并给予其评估价值10%的房屋补贴。
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享受产权置换的各项优惠及奖励政策。
(2)产权置换
①以拆迁户原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为基准,实行“以一补一、就近安置”的原则。选择就近安置的,按原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的1.1倍安置;选择异地安置的,按原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的1.2倍安置,不结算差价。
②产权置换结算办法:安置房面积与原拆迁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找差价。安置房面积超出或不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拆迁户属于低保户,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在本市有其它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经审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政府按照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给予落实廉租房一套;同时,对原房屋主体建筑以货币化方式予以补偿。
2.安置房源:以市政府已建成的安置房为安置房源;未建设安置房的区域,市政府将通过在房地产市场统一采购房屋作为安置房源。
3.过渡安置
市政府对拆迁户给予安置过渡费补助,其补助标准及补助费用由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原房屋拆迁合同约定的补偿标准与拆迁户协商支付过渡安置费。
4.其它
拆迁户房屋已开工后被责令停工的,经市遗留问题处置工作专班确认后,由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已投入建设的工程直接成本及利息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拆迁户应将原安置的宅基地及相关手续移交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拆迁户选择产权置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三证”、“二证”户
办理了“三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二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的未建房户,经市遗留问题处置工作专班确认后携带有关建房手续到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宅基收储手续,收储面积为《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土地面积,地价可参照同期同地段土地市场评估价格。
办理了“三证”并已开工后被责令停工的,经市遗留问题处置工作专班确认后,由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已投入建设的工程直接成本及利息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五、责任分工
住建局:负责市政府委托的安置房建设,核定安置房建筑面积及建设成本;负责核验相关证件手续等;
国土资源局:负责核验、办理相关证件手续等;
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的遗留问题进行登记、初审及配合工作专班现场调查核实的工作联系等;
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宅基地进行评估、已投入建设的工程直接成本及利息的评估及补偿,以及对拆迁户原房屋主体建筑的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安置,“三证”、“二证”户宅基地收储资金的支付。
信访局:负责接待、协调、化解与个人申请建房遗留问题有关的信访事项;
城区个人申请建房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系、接待、登记受理个人申请建房遗留问题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对个人申请建房遗留问题的调查核实、会议召集及拟订处置方案的上报工作等;
财政局和审计局:负责对个人申请建房遗留问题处置的全过程进行财政、审计监督检查;
市监察局:对城区个人申请建房遗留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再监督”。
六、本意见由赤壁市城区个人申请建房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