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6-1563247 文       号 : 赤政发〔2016〕24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1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4日
赤壁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咸宁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握“转型升级、绿色崛起”发展方向,以生态市创建为平台,以长江大保护为抓手,系统推进“治污水、净湖水、保河水、促节水”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以维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一江(长江赤壁段),一库一河(陆水水库、陆水河)两湖(西凉湖、黄盖湖)”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与治理为重点,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湖兼顾,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坚持落实各方责任,坚持全民参与,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多赢,为赤壁发展提供水环境质量保障。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良好水体比例保持稳定,污染严重水体有所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升。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全市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良好,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5%以上,不出现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均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一、推进水环境污染治理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发改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乡镇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推进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限制造纸、化工、医药等行业新增水污染物排放。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参与)
持续整治矿山采选行业。主要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非法采矿予以取缔。对重点敏感区域矿权设置进行严格控制,落实有序开发和边开发、边治理管理措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大力整治河道采砂,2017年底,全面取缔河道无证采砂行为。开展石材加工专项整治和采砂专项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市水利局负责,环保局参与)
2.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按照新建、扩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必须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的原则,对全市各级工业园、经济开发区开展重点审查,促进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完善。滚动实施工业聚集区污染治理设施的摸底清查工作,列出预处理水质未达标的企业清单及运行不正常的集中处理设施清单,限期完成整改。2017年前,经济开发区、蒲纺工业园区应全面实现污水集中治理,配套的污水处理厂须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完成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二)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3.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快城东污水处理厂以及官塘驿镇、赤壁镇、赵李桥镇污水处理厂建设,2016年低前投入运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全面达到一级A 排放标准。2017年以后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设置脱氮除磷工艺环节,并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机制,对出水浓度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责令其限期整改。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区和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与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大力开展合流制排水系统向雨污分流制改造,难以改造的要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对在建和拟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配套建设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的负荷率提高到80%以上。到2020年,城区和重点乡镇须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35%,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0%。(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4.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开展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严厉查处污泥乱排乱倒违法行为,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重点推进华新水泥、晨力纸业的污泥处置项目建设和运行,实现污泥资源化利用和稳定化处置。同时,在各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小型污泥高干深度脱水项目,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深度脱水后,依托赤壁市华新水泥窑协同垃圾处理项目进行无害化处置。到2020年,赤壁市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5.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年度方案。科学规划布局,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市85%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完善粪污贮存设施;30%以上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和利用。(市畜牧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
6.防治水产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严格控制湖库养殖分布与养殖面积。针对湖泊周边人工围垦形成的养殖垸塘,特别是对湖泊水质影响较大的垸塘,加强退垸还湖工作。加强水产养殖集中区域水环境监测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进行全面规范整顿。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深化水产养殖水污染治理,进一步优化和推广无公害水产品养殖、稻田综合种养等生态养殖技术。优先在神山、黄盖湖等水产养殖规模较大镇,建设一批生态健康养殖基地。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强化风险监控。(市水产局、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7.控制种植业污染。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进新肥料新技术应用,推进有机肥资源合理利用,减少化肥投入,提高耕地质量水平。大力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高效大中型药械,重点推行精准对靶施药、对症适时适量施药,推行农业病虫害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实现农药减量减污。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质检中心等参与)
8.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完成20个建制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有效建立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不同地区农村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优先利用城镇处理设施处理农村生活垃圾;选择符合农村实际和环保要求、成熟可靠的终端处理工艺,因地制宜推行卫生填埋、焚烧、堆肥或沼气处理等方式。边远村庄垃圾就地减量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到2020年,全市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建成15个美丽宜居村庄。(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参与)
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区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9.积极开展船舶污染治理。全面排查全市现有的运输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增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禁止船舶冲滩拆解。以陆水河为重点,建立海事、环保、城建等部门联合监管的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自2016年起,禁止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航行。2017年底前,继续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船提前报废更新。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10.整治、取缔非法码头,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于2017年底前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到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港口、码头、装卸站达到建设要求,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规范处置。(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二、推进经济发展绿色转型
(五)优化空间布局
11.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产业布局要以主体功
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水生态功能分区、城市规划蓝线为依据,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长江干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纺织印柒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12.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造纸、印染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排查,并对上述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和依法关闭。(市经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六)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13.强化生态红线空间管控。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实施
按要素分类管控政策,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14.严格城市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湿地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七)调整产业结构
15.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对列入国家落后产能淘汰目录的行业和生产线,一律纳入年度计划予以淘汰。对存在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的生产项目,由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汇总,纳入市政府年度淘汰目标任务。(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16.严格环境准入。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把承载力作为城市发展的刚性约束,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实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要实施水污染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八)积极推进循环发展
17.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以洗砂用水和矿采选用水量较大的乡镇为重点,积极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开展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18.促进再生水利用。推进再生水利用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加强重点行业再生水管理,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积极推动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自2018年起,单位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三、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九)保障饮用水安全
19.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乡镇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案。2020年底前,划定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0.完善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安全监管。政府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按月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镇供水、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测,按日发布饮用水卫生检测信息。我市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每季度都要向社会公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分别负责)
2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源保护区要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护栏围网等设施,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完成物理隔离或生物隔离设施建设。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供水作业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查处结果。(陆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22.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2017年底前,赤壁市区力争启动备用水源的建设工作;2025年底前,赤壁市城区和有条件的乡镇应建设至少1个具备安全供水能力的备用水源。(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23.加强农村饮水供水设施建设及保护。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监督与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和水源保护等有关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参与)
(十)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
24.实施重点流域水环境分区管理控制。推进陆水流域水环境分区管理控制,2016年完成陆水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开展水污染风险防控,强化赤壁市的水环境应急管理,对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等工业企业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等工作,实现预案及时更新和动态管理。在陆水河等重点流域上游开展水资源保护,加快库区周边植被恢复,增强森林的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能力,加强库区周边生态隔离带建设,减少水体周边生产生活对水质的影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5.建立联防联控综合协调机制。市政府统筹协调环保、水利、农业、住建、卫计、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跨流域、跨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流域内各乡镇(办)和有关部门建立上下游联动协调机制,上游相关乡镇政府或部门从事可能影响水质安全的活动时,必须分析其对下游供水的影响,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下游供水安全。(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26.加强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制定重点湖泊水库保护规划;划定并严守湖泊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湖滨生态敏感区;加强湖泊水库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大力实施湖泊水库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开展湖泊水库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试点工作。以纳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陆水湖、西凉湖、黄盖湖等湖库为重点,全面开展湖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确保水生态环境良好;强化控源减排,开展湿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增强湖库自然修复能力,确保湖库及入湖库河流水质保持或优于现状。(市水利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水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一)积极防治地下水污染
27.防治地下水污染。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重点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定期对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逐步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常态化管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和监测体系,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参与)
(十二)切实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28.全面整治黑臭水体。在全面摸底、逐一排查的基础上,全面掌握我市黑臭水体状况。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多种组合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2017年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十三)加强水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29.加强河湖湿地保护与恢复。全面实施《湖北省湿地保护利用规划》,重点保护陆水湖国家湿地公园重要湿地,严守湿地保护红线,严禁非法侵占湿地,严格限制有碍于湿地保护的开发利用活动。不断完善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为主体,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小区并存,其他保护形式为补充的湿地保护体系。合理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大力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天然植被恢复和滨河(湖)生态建设等工程,治理污染和净化水质,恢复湿地功能。(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30.保护珍稀动植物。严格执行《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要求,重点加强对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严格保护西凉湖鳜鱼黄颡鱼、陆水湖鲌类和皤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长江重要一、二级支流,开展四大家鱼、本地名优鱼类(非杂交)重要经济水生动植物苗种的增殖放流。(市水产局牵头,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四、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十四)严控用水总量
3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城镇供
水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制定并实施城镇节水规划,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428亿立方米内,2030控制在3.386亿立方米。(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32.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利用地下水,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参与)
(十五)提高用水效率
33.加强用水需求管理。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将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提高到10%以上。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市水利局、市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参与)
34.抓好工业节水。制定《赤壁市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加大工业节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力度。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化工、食品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经信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35.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对使用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7%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36.发展农业节水。重点实施提高农田灌溉基础设施水平、改进耕作和排灌方式、保水保墒等技术措施,实现农业种植制度和栽培技术从传统粗放型向现代集约节水型转变,农田用水从高耗低效型向节水高效型转变。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全面开展农业节水,积极建设现代化灌排渠系。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扩大管道输水和喷微灌面积。加强灌溉试验工作,建立灌区墒情测报网络,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六)科学保护水资源
37.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38.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五、加强水环境管理
(十七)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39.制定实施不达标控制单元整治方案。建立控制单元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与考核制度,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和考核要求。逐一排查我市的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等各类水体水质达标状况和对应污染源排放状况;陆水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纳入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十八)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40.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
确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在陆水河等流域严格控制总磷污染物排放总量;在陆水水库等库区严格控制总氮污染物排放总量。(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十九)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41.重点加强沿江环境风险防控。定期对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评估,落实防控措施。全面开展辖区内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2017年底确定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开展风险防控区域划分工作,2017年底前编制风险防控区工程设施建设实施计划,并分阶段组织实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二十)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
42.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强化与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等制度措施的有效衔接。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应根据水质达标要求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我市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等,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排污许可证的计划。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全市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市环保局负责)
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一)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
43.加快水价改革。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大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实施力度,将实行差别水价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生产装备用水,适当提高加价标准。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税收扛杆的调节作用,依法加强对排污费和涉及水资源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参与)
44.完善差异化收费政策。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排污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区。(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二)促进多元融资
45.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以陆水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等项目为典型,规范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操作流程,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46.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人民政府应将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继续加大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力度,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项目和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局等参与)
(二十三) 建立激励机制
47.推进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48.完善绿色信贷政策。加强金融机构、环保等部门联动,将绿色评级与银行风险定价、绿色贷款贴息、绿色债券的税收优惠等挂勾,发挥政策性金融功能,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投资规模大、资本回收期长的水污染防治及水生态保护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推进赤壁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市人民银行牵头,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四)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机制
49.建立健全部门共管机制。研究建立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其它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完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高效的环境执法共同监管联动机制,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席会议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定期研究工作。健全环境预警应急管理体系,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相结合,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形成经常性监管机制。(各乡镇政府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审计局参与)
50.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加快建立全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根据环境监管任务和监管力量,科学划分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做到定责任、定区域、定任务、定人员。要根据辖区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监管责任。(市环保局负责)
(二十五)加大执法力度
51.加强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整治。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52.规范环境监督执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加强环境执法督查稽查,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建立环境监管督查、巡查、稽查机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实施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利于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市环保局负责)
53.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实现环境污染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案、网上审理。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市环保局牵头,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等参与)
54.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各乡镇(办)要定期开展环境保护检查工作,制定水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定期公布违法企业名单。对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参与)
(二十六)提升监管水平
55.优化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统一监测技术标准,统一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监测数据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到2020年,基本建成全市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以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地表水环境监测等水环境监测领域为重点,推进水环境监测标准化能力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地表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56.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能力建设。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筹配备环境监管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等参与)
八、强化环保科技支撑
(二十七)加强关键技术研发
57.加快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研发。通过国家、湖北省、咸宁市重大科技创新计划等项目,引导支持本地相关企业在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的技术研发,加快水环境监测监控预警、水生态保护和修复、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业废水深度处理与回用、有毒有害污染物控制、生活垃圾与污泥处理处置等水污染治理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突破共性关键技术瓶颈。(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八)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58.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重点推广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加快清洁生产和污染物减排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加强印染、造纸、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先进污染治理技术的推广应用。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59.规范和壮大环保产业市场。全面清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扶持行业发展,建立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发展包括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的一体化环保服务模式。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等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府采购环境监测和检测服务。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尽快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骨干企业。(市发改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九、严格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
(三十)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60.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环委会的领导、指导、协调、督办作用,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建立部门协作、区域统筹协调机制,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开展考核,指导协调乡镇、部门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等。(市环保局负责)
61.明确地方责任。各乡镇(办)是实施本辖区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根据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和控制目标,按照国家规定时限要求,制定并公开本辖区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统筹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乡镇(办)将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环保局负责)
62.加强协调联动。各乡镇(办)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按照水污染防治年度任务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6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加强节水治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按照排污许可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排污单位应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鼓励工业园区企业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共同承担治污责任。(市环保局牵头、经济开发区参与)
(三十一)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64.严格目标考核。市政府与各乡镇(办)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每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同时,市环保局将考核结果报送市考评办,作为乡镇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对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65.严格目标奖惩。将考核结果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安排生态补偿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等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66.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参与)
十、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三十二)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67.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信息。市环保局每年公布我市水环境状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等信息。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所有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三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68.多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投诉渠道。依法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环境信访积案化解制度;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反复投诉信访事项的跟踪督办,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邀请公众、社会组织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建立重大工程项目风险第三方评估机制。(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四)构建全民参与格局
69.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附表:
赤壁市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表
表1 赤壁市陆水河断面水质目标表
序号 | 断面名称 | 所在水体 | 2014年现状 | 2020年目标 | 达标年限 |
1 | 车埠 | 陆水 | Ⅲ | Ⅲ | 2016 |
注:考核断面对应的考核城市以国家最终下发的考核断面控制单元为准
表2 赤壁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考核表
序号 | 水源地名称 | 水质类别要求 (达到或优于) | 考核属性 |
---|---|---|---|
1 | 赤壁市陆水水库 | II类 | 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