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赤壁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6-1563795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6〕57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做好赤壁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1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现就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政策宣传、舆论引导等多种措施,让广大城乡居民真正认识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教育和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城乡居民病有所医,努力提高全市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做到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确保全市参保率达到100%。
二、参保对象
1.本市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等城乡居民)以及回本市居住的大学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均可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户籍为我市城乡居民的在读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外出人员随本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居住在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及亲属,可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鼓励为即将出生的新生儿提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5.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及港、澳、台籍人员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和缴费补助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鄂财社发〔2016〕47号)文件精神,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50元。
各类特殊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相应的职能部门予以资助。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特困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由民政和财政部门共同给予全额资助;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由财政给予补贴;对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行定额资助。
四、征收方式和缴费时间
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渡期间,城镇地区居民和农村地区居民保费原则上仍继续按原渠道征收,即城镇地区居民持身份证在城镇社区、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核定手续,到地税部门缴费;农村地区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所在行政村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缴费时间从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为方便外出农民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时限可延长至2017年2月28日,但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2月28日参保缴费的农民工,只能在缴费之日起一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包括此期间出生的新生儿)。
五、工作措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10月12日―2016年10月20日)。各乡镇(办、场、区)、村(居委会)要在醒目位置张贴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公告、悬挂横幅及标语、召开村(居)民大会,充分利用镇、村(居委会)各种宣传阵地与平台(如村村响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强大的宣传氛围,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及工作流程,努力把广大干部职工培训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员。各乡镇(办、场、区)要结合本地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的实例,对照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全市和本镇、村(居委会)参保住院患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典型事例,让受益城乡居民对群众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参保率。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于征收工作的始终,以宣传促征收。
(二)征收缴费阶段(2016年10月12日-2016年12月31日)。负责具体征收的工作专班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过程中,要高度认真负责,要以家庭为单位边签订协议、边征收登记、边核对人员信息、边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户口簿、票、卡、电子档案上的相关信息完全一致,发现漏误的要及时更正。有人口增减的,要及时给予变动处理,核准后再开具专用收款收据,做到一手收款一手给票。要把往年未参保的家庭、在读中小学生、外出务工人员、随子女居住外地的散居人员作为容易漏征的主体,加强沟通与联系,确保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新生儿(未出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求姓名统一登记为XXX之子,出生日期统一登记为2016年12月31日。因民政代缴参保的城乡“五保”、“低保人员”、“散养孤儿”等人员是动态的,所以各村在登记时务必要以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名单为准,在登记时标注清楚。农村“贫困户”的登记要以市扶贫办核发的名单为准,并登记标注清楚。
(三)资料收集整理阶段(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25日)。各乡镇(办、场、区)的参保信息资料要以村为单位,逐一准确核对后集中收集整理,力争参保信息准确率100%,并及时将参保信息资料交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复核。
(四)资料汇总录入阶段(2016年12月25日-2016年12月31日)。各乡镇(办、场、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将复核无误的参保信息资料交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局录入全市管理系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做好“三农”工作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克服畏难情绪,细化任务、夯实责任、层层落实。各乡镇(办、场、区)党政主要领导要与驻村(居委会)干部签订责任书,村(居委会)书记要带领村(居委会)“两委”干部逐组逐户逐人进行核查与宣传。对不参保的城乡居民,要有说明书或保证书;筹资期限结束后,将不再收纳漏缴人员的参保费用。如果责任是各乡镇(办、场、区)、村(居)委会的,责任由相应各乡镇(办、场、区)、村(居)委会承担;如果责任是个人的,责任由个人承担。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严明工作纪律,采取切实措施,狠抓任务落实,强化工作考核,筹资期间各乡镇(办、场、区)要定期上报筹资进度,确保按时圆满完成保费征收任务。
(二)明确分工,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财政部门要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完善票据领、发、收相关手续,督促检查票据使用情况、保费上缴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对贪污挪用、遗失被盗、遗忘不开票的,一律由收款人与财经所协管员负责参保对象后期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本年度征收工作结束后,将本年度票据全部收回,杜绝票据混乱的问题,做到票款两清,保证票据使用和资金运行安全。民政部门和扶贫办要及时准确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局提供参保人员的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强化督导,确保征收任务顺利完成。各乡镇(办、场、区)要每周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局汇报参保征收的进度。市政府将组成督导专班,不定期对各乡镇(办、场、区)的征收宣传及具体操作情况进行督导。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