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6-1563768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6〕 21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年05月25日
有效性: 废止 发文日期: 2016年05月2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
赤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孔明灯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为:东至赤马港办事处夏龙铺社区。南从赤马港办事处莲花塘村起,经砂子岭社区、赤马港社区,陆水湖办事处青泉社区、锁石岭社区、泉门社区,蒲纺工业园区桂花树社区、六米桥社区、桃花坪社区止。西从蒲圻办事处红旗桥社区起,经大田畈社区、凤凰山社区、斋公岭社区至望山社区止。北从赤马港办事处营里社区起,经周画岭社区、木田畈社区至夏龙铺社区止的环形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
在禁放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燃放烟花爆竹。但易燃易爆、危化物品生产储存地、输变电设施、车站、码头、居民小区、人口密集区等区域除外。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为本市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市城管、安监、工商、环保、民政、住建、交通、文广新、教育、邮政、供销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将禁鞭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者实行问责追责。
第五条 各办事处、蒲纺工业园及所辖社区居委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引导和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对市民和学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及所辖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门店、酒楼、宾馆等经营单位和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本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活动应当报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七条 在禁放区域内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市场及零售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八条 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一)单位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条 对于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市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燃放残留物,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办法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市公安部门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