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现就相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战略
(一)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以稳增长促就业。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实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制度,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促进第二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引进和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发展知识密集型和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推动工业化与信息化、制造业与服务业、传统工艺与现代科学技术的融合发展。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以我市中国绿色生态产业展览交易基地(电商产业园)、华中现代物流服务业基地、华中旅游观光基地为依托,加快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旅游休闲、家庭养老和人力资源服务等服务业的发展。以农业产业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就业增收,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培育发展新型农业龙头企业,促进一、二、三产业的高度融合,为城乡劳动者创造更多优质的就业岗位。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税收政策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二、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行“一照一码”。全面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实行“一址多照”,允许将住房用作“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五)鼓励和支持建立创业创新公共平台。进一步支持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建设面向各类创业创新群体的众创空间,重点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回归创业基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创业基地、创业见习实训基地等建设,力争在2016年前建立2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成功申报1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入驻各类孵化基地的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在3年内给予场租、水电费、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场租、水电费按照每个创业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每天每平方米补贴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创新基地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设施按实际采购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大力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在我市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城乡劳动者,吸纳就业达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贷款最高额度由5万元、8万元、10万元等不同标准的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带动10人以上就业或创办新兴产业(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带动就业人数达到5人以上的个体经营者,最高额度可提高到20万元以内。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除外),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国家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超过中央贴息和省财政贴息的部分在市创业扶持资金支出,同时要选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进行创业贷款反担保,进一步完善创业贷款担保办法,扩大担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收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含中央省市驻赤管理单位)、经营良好的企业以及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可以提供反担保;借款人也可用位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厂房(门店)、国有土地使用权、个人商品房、厂房、商铺作为抵押物或以银行存单质押方式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贴息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政府贴息政策。建立创业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调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在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不足时,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余额中按规定安排部分资金予以补充。农村贫困户申请小额贷款,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2号)文件执行。
(七)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落实对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军转干部、残疾人等就业创业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减免政策。在政策期限内,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符合条件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按规定扣减税。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八)鼓励城乡劳动者创新创业。对大学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市初次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创业地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港澳台籍、留学回国和外省籍大学生在本市自主创业,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2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户创办农家乐的给予总额不超过20000元的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实施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残疾人就业创业计划、农民回归创业工程、以及民间技能传承创业、青年创业、妇女“巾帼创业”等项目,按规定给予补贴。
(九)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形成科技成果,对创新创业的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5000元和2000元补助。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获得省级科技部门颁发的重大科技成果证书的,每项奖励2万元,获得科学技术奖咸宁市一等奖、省二奖、国家三等奖及以上等次的,给予获奖额度同等额度奖励。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新产品,按其新产品销售收入的5%给予补助,为创新创业发展通过技术引进、受让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0%给予补助。
(十)鼓励电子商务创业。对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网络商户从业人员,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十一)营造创业氛围。举办“创业赤壁”大赛、“创业赤壁”大讲堂、创业咖啡等活动,打造“创业赤壁”品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大力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三、稳定和扩大就业
(十二)深入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进一步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计划等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在我市乡镇基层单位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年度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十三)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重点做好城乡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大龄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确保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继续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
(十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清理和废止就业歧视性规定。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乡镇建设。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全面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十六)全面落实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及相关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稳岗补贴标准不超过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四、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七)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乡镇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特别要加强政府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成立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明确职责、强化服务,广泛开展创业项目推介、创业贷款、开业指导、跟踪服务。同时整合资源,组建由政府相关部门创业指导专家、知名企业家、创业明星于一体的赤壁市创业专家团队,构筑支持创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对适宜由市场主体运作的项目,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十八)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水平。按照统一建设、市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就业信息资源库,推行“赤壁公共招聘网”和“十五分钟就业服务圈”,力争到2016年全面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和完善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十九)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整合人力资源信息、强化市场服务的整体功能。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完善落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政策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二十)加强创业培训和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对具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开展互联网+创办企业(SBY)培训,不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对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3年内)重点开展互联网+改善和扩大企业(IYB、EYB)创业培训,促进初创企业健康发展。紧密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进程,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创新就业培训模式,大力开展培训鉴定进企业进校园进园区活动,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旅游、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等项目培训。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200-2000元的就业培训补贴;开展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800—12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技工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技工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二十一)健全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实行积极就业家庭低保渐退制度,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创业成本。对积极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享受不超过3个月的低保补助,对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残重病人员可给予一定期限低保补助。对自主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可延长保障1年。
(二十二)优化失业登记和统计监测。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建立完善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统计制度,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十三)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含事业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高校毕业生户籍和毕业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
五、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四)强化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社局,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尽职履责的就业工作合力。逐步建立就业信息和税收、户籍、工商、社保等信息的交换协查机制。
(二十五)保障资金投入。根据我市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市财政预算中每年合理安排相应的就业专项资金与省级财政拨付的就业专项资金合并使用。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每年从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本市创业扶持资金,在两年内扶持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具体用于超过中央、省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贴部分、创业孵化基地场地、众创空间的租赁及水电、网络通讯补贴、各类创业先进表彰、创业大赛组织活动、“创业赤壁”大讲堂、创业咖啡活动等相关项目的扶持。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六)落实目标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和乡镇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建立部门联评联审、并行审查机制,取消政策落实中不必要、不合理的办理手续和证明材料,简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有关部门或乡镇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所在乡镇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我市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