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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 11346509/2015-1563228 文       号 : 赤政发〔2015〕28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5年12月0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和《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培养大健康产业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15〕12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和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着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实施赤壁“绿色崛起”规划,推动经济转型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运行规范、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符合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设施,60%以上的农村建立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或托老机构。机构养老和社区日间照料床位新建或改扩建4000张以上,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建有1所具备医疗护理功能的大型养老示范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总床位数50%以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服务或补贴制度。不断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培育一批与养老产业相关的工商企业和社会组织,初步形成以康复护理、健康养生、休闲旅游、教育培训等为特色的养老大健康产业基地和集群雏形。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建设城市养老服务设施。

1.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尽快完成赤壁市《城镇养老设施空间布局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工作。

2.综合发挥多种设施作用。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积极开展老年宜居社区试点建设工作,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和建设。

(二)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1.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2.推进居家服务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依托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信息平台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同时,为掌握养老服务业基本底数、发展动态、采集行业信息和规范行业发展提供信息支持。

(三)加快推进各类养老机构建设。

1.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加快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制度,充分发挥其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大力推进农村福利院维修改造,确保农村“五保”对象在自愿条件下集中供养。

2.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进一步降低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支持个人举办家庭托老所、社区养老院等小型化养老机构,推动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走差异化竞争发展之路。鼓励民间资本对闲置房产、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四)统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1.夯实农村机构养老基础。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措施,将所有农村五保老人纳入供养范围,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供养标准调整联动机制。加强乡镇农村福利院管理,进一步做好福利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确保农村福利院正常运行。在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农村福利院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接纳周边村镇散居老人,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使之成为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农村福利院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

2.推进农村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建设。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老年协会)发挥主导作用,在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有场所设施基础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建设老年活动中心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就餐等照料服务,并逐步向日间照料、托老等服务延伸。

3.拓展养老资金融资渠道。政府应将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重点向农村倾斜,农村可以依法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加强城乡养老合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倡导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士回乡创办或投资农村养老服务事业。

(五)培育和发展养老产业。

1.开发养老服务产品。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法律服务、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等服务,形成养、疗、研、学、乐等一条龙产业体系,增加老年服务产品供给。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提升个人养老能力。

2.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充分发挥我市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医疗培训、区位交通等优势,抓住我市“绿色崛起”带来的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生活照护、康复医疗、老年文化、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等养老产业。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在养老、健康服务产业上的政策支持。加快建设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养老产业基地。

(六)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1.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卫计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为其注册登记提供便利;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开设老年康复中心或老年病床;积极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探索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推动社区医疗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2.健全医疗保险机制。人社部门和卫计部门要将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合理确定出让价格,优先保障供应,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工业商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二)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减免养老机构相关的税收。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完善投融资政策。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资,投资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社会化、商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吸引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行业。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保险业务试点,设计符合养老服务特点的保险产品,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和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四)完善资金补助政策。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提高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标准,重点为分散居住“三无”老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高龄、失能老人等经济困难老人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人每天提供不少于1小时的服务;2016年,对经民政部门许可、符合相关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适时建立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市财政对新建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500元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9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给予运营补贴;对城市社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分别给予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建设补贴。市民政局要将50%以上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教育部门要支持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培训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人社部门要积极组织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我市养老机构与具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养老机构要积极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养老机构应落实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开发社工岗位,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六)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五、组织领导

(一)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业,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目标任务落实。发改、民政、财政、公安(消防)、人社、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教育、卫计、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制度,强化监管。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商务部门要支持家政企业投资养老服务业。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收费定价机制,区别不同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分别明确相关收费政策。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督办,务求实效。为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市发改、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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