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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5-1563746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5〕96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年11月26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15年11月2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9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的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二)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3.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

(四)规范门诊救助。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给予定额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

(五)完善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6000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赤壁市低收入认定标准且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救助起付线为10000元,救助比例为25%,年度救助限额4000元。

3.救助时限和方式:

(1)重点救助对象在赤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向医疗救助窗口提出救助申请,实行医中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在赤壁市定点医疗机构以外住院治疗的,出院后12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救助申请,实行医后救助。

(2)低收入救助对象出院后12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救助申请,实行医后救助。

医疗救助标准调整部分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六)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赤壁市人民医院、赤壁市蒲纺医院、赤壁市中医院、赤壁市第二人民医院、赤壁市妇幼保健院、赤壁市血防医院、赤壁市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赤壁市德和医院、赤壁市惠民医院、赤壁市仁爱医院、蒲圻办事处凤凰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赤马港办事处赤马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陆水湖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店镇卫生院、赵李桥镇卫生院、茶庵岭镇卫生院、中伙铺镇卫生院、官塘驿镇卫生院(含随阳分院)、神山镇卫生院、车埠镇卫生院、赤壁镇卫生院、柳山湖镇卫生院、余家桥乡卫生院、黄盖湖镇卫生院。

根据医疗救助开展情况,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将逐步向省、咸宁市医疗机构扩展。

二、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

2.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二)救助病种。根据《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卫发〔2012〕36号)确定的20种病种和其他恶性肿瘤。

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其他恶性肿瘤。

(三)救助标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出院后12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救助申请,实行医后救助。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在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达到6000元后,救助起付线为10000元,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6000元。

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救助起付线为10000元,救助比例为30%,年度救助限额6000元。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保监局等部门研究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与医疗救助衔接办法和“一站式”结算具体办法,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制度衔接和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二)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虚假、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之间的衔接,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经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四)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对于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要充分发挥当地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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