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5-1563733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5〕79号
主题分类: 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22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15年09月2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
赤壁市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市域经济发展,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做大做强,市财政局利用借入省财政厅调度资金继续支持企业。为加强调度资金管理,确保调度资金规范运作、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调度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是由省财政厅利用间歇资金通过超调方式拨付给我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借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项目,每年11月30日前必须收回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调度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结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管单位,指主管的市直部门和单位,经济开发区、蒲纺工业园区,以及乡镇办场,负责对用款企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负责企业到期资金的回收。
第四条 调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培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原则;坚持规范运作、短期周转,确保资金安全,高效的原则。
调度资金重点支持对县域经济发展有影响、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成长型产业集群中的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市具有示范性的企业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企业。我市使用调度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政策;2.重点龙头企业,产业集群中成长型好的重点企业;3.发展潜力大、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好的企业;4.近两年内年纳税50万元以上,并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提供就业岗位100人以上;企业产品荣获全国、全省名牌的优先予以支持。5.能按期偿还借款且信誉好的企业。6.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的经营管理好且具备发展前景,有一定税收,具有成长型、讲诚信,通过扶持能进入规模以上的企业。
第五条 借款占用费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审批流程
根据企业提出的借款资金的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企业主管单位确定拟借款企业名单拟好借款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审批。市财政局分别与企业及主管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回收责任书,并将调度资金拨付给相关银行,委托银行以贷款形式发放,并据实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每年公示。
第七条 借款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
2.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资金用途及效益预测。
第八条 建立严格的借款回收保障机制。借款企业必须在以下担保方式中选择至少一种以上,按法律程序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确保按时足额还款:1.开具等额借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2.提供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有价值抵押物进行担保。3.股东联保、账户共管。4.财政供养公职人员担保等方式还款,财政供养公职人员,每人担保限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主管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发现弄虚作假、改变资金用途,还款出现困难的,要及时追回借款。回收工作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并与经费挂钩。
第十条 借款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及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主管单位和市财政局对调度资金的使用结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申请调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等其他支持企业发展资金的回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