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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赤壁市2015年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5-1563718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5〕61号

主题分类: 水利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2015年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5年07月2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赤壁市2015年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20日
 
 
赤壁市2015年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我市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权责模糊、主体缺位、重建轻管、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状况突出,已不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 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鄂发〔2012〕21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保障农村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大力实施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依法明晰产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管护,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采取政策激励、资金扶持等措施,引导群众合理开展“一事一议”,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二是坚持农民主体,尊重农民意愿,鼓励农民群众以各种形式参与经营和管理,发挥主体作用;三是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确保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在防汛抗旱、水生态环境保护、生产生活用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四是坚持分类指导,按山区、丘岗区及平湖区的不同地域特点,区分小型水利设施的规模大小、投资主体、受益对象等,选择不同改革模式;五是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切合实际、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
(三)总体目标。通过全面实施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初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四个一”的目标(每一个工程一个管护主体、一份管护协议、一份管护档案、一套管护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存在的管护体制不顺、产权归属不明、建管用脱节、责权利分离等问题,确保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良性、高效运行。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总库容100万~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二)中小河流堤防: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三)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堰(容积小于10万立方米)、引水堰、水闸(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小型灌溉泵站(单机小于75千瓦);
(四)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改革范围。
 
三、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在不改变水利设施所占土地权属前提下,推进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个人投资修建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出资人即为产权人;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其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由受益户协商推选产权人代表;以国家投资为主、受益户参与兴建的不跨村组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其产权归村组集体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跨行政区或流域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其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产权人由跨界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落实管护主体。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产权人即为该水利设施的管护主体,应依法承担管护责任,确保其良性运行。管护主要内容包括防汛抗旱、维修养护、生产调度、设施设备管理、水费计收、档案资料管理等。
(三)搞活经营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在此前提下,产权人可依法自行确定经营管护方式。除自行经营管护外,产权人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搞活经营管护。产权人在流转水利设施经营权时,必须依法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相应管护责任。承包经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除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外,其承包经营权要予以收回,由产权人自行经营或再依法流转。
(四)保障收益权。依法保障产权人、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害。因国家和地方公共建设确需占用的,应严格按照《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进行补偿。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毁损的,可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偿。 
(五)核发产权证书。市水利局组织对辖区内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进行实地踏勘,逐一登记造册,健全工程档案。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产权人统一核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产权人、水利设施的名称、地点、主要参数、受益范围和产权人的权利、义务、管护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四、工作步骤
我市2015年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工作,总体上分为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7月)
召开全市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工作动员会,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改革任务和要求。相关部门要按照管护机制改革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让改革的内容、目的、目标做到家喻户晓。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8月—9月)
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健全工程档案,并将调查摸底情况进行汇总归档。调查摸底结束后,将调查结果进行张榜公示。
(三)签订协议阶段(2015年10月)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人与管护人签订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协议期限、管护责任内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劳务报酬等。
(四)发证阶段(2015年11月)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向水利工程产权人核发《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证书》或《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证书》,产权证载明主体工程的产权人、管护人、四至界限等工程的基本信息,以明确水利工程权属的完整性。
(五)考核验收阶段(2015年12月)
改革完成后要及时对改革工作进行总结,收集各类资料,整理归档,向市水利局呈报相关档案材料。市改革领导小组将组建专班对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与水利项目建设、维修养护经费、评先表彰进行挂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赤壁市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全市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各乡镇作为此次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落实,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二)强化监督管理。市水利局要加强监督检查,搞好技术指导,把关政策口径,为推进改革提供优质服务。财政、审计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管理、养护、维修和监管机制。
(三)搞好部门配合。发改、国土、农业、林业、畜牧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全市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工作。宣传部门要认真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和发动群众自觉参与到改革中来。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协助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保持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四)加强督办检查。各乡镇要将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纳入2015年度中心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安排和督办,组织专班抓好落实,按要求完成改革任务。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水利局要加强督查,深入乡村基层进行指导,定期通报情况,狠抓督查整改,确保各项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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