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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赤壁市山林水土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5-1563680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5〕58号

主题分类: 林业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山林水土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03日

有效性: 废止 发文日期: 2015年07月0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山林水土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日
 
 
赤壁市山林水土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调解处理山林水域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和《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山林水域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林业、国土、水利、经管和水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山林水域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市政府成立市山林水土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山林水域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第三条  调解处理山林水域土地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与受理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当事人山林水域土地权属纠纷的申请后,应先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权属纠纷的,应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调处本辖区内发生的山林
 
水域土地权属纠纷范围:
 
(一)受理并负责调处本辖区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山林水域土地权属纠纷;经多次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二)受理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山林水域土地权属纠纷,经多次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会同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调处。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跨乡镇的山林水域土地权属纠纷,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先予以受理,主动联系相关乡镇共同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处理意见,并连同纠纷调查材料报送市山林水土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由市相关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调处。
 
第六条  林业、国土、水利、经管和水产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调处山林水域土地权属纠纷范围:
 
(一)调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成的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山林水域土地权属纠纷。
 
(二)负责调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跨乡镇的山林水域土地权属纠纷。
 
(三)涉及到山林水域土地混合性权属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市山林水土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指定一个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或者主办,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调处。
 
第七条  申请调处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对方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山林水域土地权属纠纷地点、区域的四至范围、面积;
 
(三)对山林水域土地权属纠纷的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调解与处理
 
第八条  调处山林水域土地权属纠纷应当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引导权属纠纷当事人促成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第九条  调处山林水域土地权属纠纷应当组织当事人召开调解会议,通过用法律、讲事实、摆证据,深入分析争议的焦点和症结所在,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应将调解笔录交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  林业、国土、水利、经管和水产等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报送权属纠纷审查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乡镇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及权属争议调处图;
 
2.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权属纠纷争议图等相关证据。
 
3.承办单位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的会议记录;
 
4.处理决定书(草拟稿)及权属争议调处图。其中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书(草拟稿)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争议双方主张、理由及其相关证据;
 
(3)调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与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4)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调处权属纠纷的期限为六个月。调解、勘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林业、国土、水利、经管和水产等主管部门受理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权属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草拟行政处理决定书报送市山林水土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或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市山林水土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或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审查情况,决定退回补充调查或交市长签发或提交市长专题办公会审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争议调处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负责有关复议、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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