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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赤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5-1563728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5〕72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02日

有效性: 废止 发文日期: 2015年07月0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赤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 

(二)各建制乡镇(办)规划区域及107国道、旅游快速通道两侧1000米内和县、乡道两侧100米的区域;

(三)其它农村地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一)、(二)项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项中未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建设单位(个人)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办理征拨用地手续,以及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两证自行失效。

第三条  成立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违办)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督办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四条  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考核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各乡镇(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拆违控违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五条  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相关信息反馈工作,坚决打击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违纪行为。

各乡镇(办)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设立控违拆违协调机构,建立社区、村组监控网络,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乡镇(办)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报告和制止拆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社区(村组)监控和制止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管理范围内监控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社区(村组)和所属的国土所、城建站、供电所、自来水厂等直属单位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安排专人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在动土下基础时就要及时制止,并在当天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报告;

(三)各办事处和中伙铺镇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社区(村组)巡查发现的违建情况汇总后及时报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违办)。同时,要全力协助市城管执法局对违法建设予以拆除,并妥善做好拆违矛盾化解和善后工作。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由办事处和中伙铺镇人民政府控制并依法拆除;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依法拆除;

(五)制止以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私自买卖或开发土地、林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六)负责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七)对辖区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八)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监督控制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七条  市直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其工作职能,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其职责分工是:

(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和产城一体区域内的违法建设管控工作,落实巡查责任,及时对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

(二)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立案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挖山填塘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制和查处,并出具认定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文书交市城管执法局;对违法建设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

(三)市住建局负责依法查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负责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和乡镇规划区及国省道沿线控制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管控工作。落实巡查责任,及时对违法建设责令停工,并责令其自行拆除。对违法建设不得予以验收备案。

(四)市林业局依法查处擅自砍伐树木、改变林地用途进行建设,临时建设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等违法行为。

(五)市水利局依法查处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六)市房管局要规范危房鉴定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及时严肃处理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

(七)市交通局负责对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建设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八)市文体新局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九)市公安局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市城乡规划局应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日内,将许可决定文书副本和有关资料抄送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第八条  市供电、供水、供气、电视、通讯、网络等单位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一)未取得国土部门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住建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市供电公司、供水公司不得办理供电、供水报装手续;

(二)建设单位(个人)擅自安装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的,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拆除,并将偷窃水、电、气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凡是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的违法建设,市供电公司、供水公司、华润燃气公司不得办理水、电、气报装手续;市网络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不得接入电视通讯网络。

第九条  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控制和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自发现或立案之日起2日内将本部门的调查、取证资料报送市控违办,移交有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并备案督办落实。

有关部门自收到移送案件材料之日起2日内要按照有关法律程序立案查处。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控违拆违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不履行职责,造成违法建设失控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将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三章 巡查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部门与乡镇(办)双重巡查责任制,构建全覆盖的巡查网络。

各乡镇(办)应建立以社区(村组)组成的巡查网络,并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按单位划定责任区域,制订巡查措施,落实巡查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

市城管执法局组成重点路段巡查网络对城市规划区实行全面巡查。 

市住建局负责对城市规划控制区域、107国道、旅游快速通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和乡镇规划区实行巡查。同时,要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巡查,制订巡查控管方案,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市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管,重点抓好城市规划区和国道、省道沿线的监控巡查工作,发现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制止。

市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和巡查重点。

市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网络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等单位要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水、电、气、通讯网络设施加强巡查管理,发现私接乱搭行为及时打击。

各乡镇(办)和市直相关单位要将明确巡查范围和巡查责任人的巡查控管方案报市控违办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巡查报告制度,违法建设巡查工作人员按下列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在当天内书面上报市控违办,由市控违办值班人员签收。市控违办要编制违法建设情况日报表,及时将违法建设情况交市城管执法局和住建局核查与处置。 

第十三条  市控违办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 

负责有违法建设管理控制和查处责任的单位,应当配合市控违办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各乡镇(办)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1日内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并办理移送相关手续备查。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四章  处置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办事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拆除。 

第十八条  市住建局负责对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进行认定,要建立集体会审制度从严审核,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市控违办备案,由市城管执法局监督其限期改正。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非法占用、买卖和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案查处,对违法行为人下达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同时,将违法占地情况通知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属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占地行为,要出具认定非法占用土地法律文书交市城管执法局,协同市城管执法局共同对违法建设予以拆除,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  市交通局、水利局、市林业局对各自管控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和拆除。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局对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完工的违法建设行为人要依法立案侦查,会同税务部门依法追缴各项税费和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供电公司、供水公司对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偷窃水、电行为配合职能部门予以打击,并及时拆除其水电设施,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 

第二十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土地、交通、水利、林业、建设规划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城管执法局。 

市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通知市住建局或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市住建局或者城管执法局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违法建设发生安全事故,市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处置。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制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违法建设当事人同意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要与当事人签好协议,限期自行拆除。自拆期限内,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查处违法建设监管考评机制的基础上,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奖励机制。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拆违控违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过错责任追究按照中共赤壁市纪委《关于转发〈赤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赤纪发〔2011〕11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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