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6月23日
赤壁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赤壁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2〕2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是赤壁市人民政府为企业和公众提供政务服务、投资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的集中办事场所。遵循依法行政、统一管理、集中办理、公开透明、信息共享、便民高效的原则,对进驻窗口单位和进驻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经赤壁市人民政府决定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事项、提供政务服务、投资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的部门或单位,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派驻正式工作人员,其所设置的办事窗口及派驻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单位的法定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职能和权限不变,法定行政审批、服务管理事项实施主体地位和职责不变,派驻人员的人事和工资关系不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承担市政府纳入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以下简称“审批和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草拟并监督实施市政务服务体系(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的各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三)参与有关政务服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政务服务改革的意见建议。
(四)对各单位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考核;对审批和服务事项运行进行实时监督。
(五)受理服务对象对各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六)对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绿色通道的重大项目进行组织协调和跟踪落实;协调和督办涉及多个部门或跨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市政府规定的集中受理、办理的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清理;指导各部门对其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梳理、整合;组织各部门开展优化办事流程工作。
(八)负责对政务网络的设备维护、网站运行及数据对接,负责提供技术咨询、数据查询及相关的业务培训,负责本市各政务服务机构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及信息共享。
(九)对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分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协调。
(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办事大厅后勤保障管理、安全保卫、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十一)承接纳入全市重点项目范围的企业安商服务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工作。
第六条 窗口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将本部门的审批和服务事项整合归并至本单位行政审批股,统一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
(二)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明确具体的权限和责任。对确定为即办件的审批和服务事项,应授权本部门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窗口当场办结;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审批和服务事项,部门内部其他职能股室应配合工作窗口做好现场查勘、专家评审、技术论证、听证等工作,并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三)按照规定确定单位分管领导为首席代表,并充分授予本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决定权限给首席代表;选派、调整窗口工作人员及指定行政审批股长(或窗口负责人),并配合市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人员进行管理。
(四)积极主动配合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各项工作,协助市政务服务中心处理服务对象的咨询、投诉,保障工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第七条 首席代表的工作职责:
(一)由派出部门授权,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行使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首席代表在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时限至少达一自然年。
(二)代表本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负责即办件的审批,负责承诺件和上报件的协调、督促,代表本部门参与联办件的协调和办理。
(三)负责本部门与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
(四)协助市政务服务中心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行政审批股长(或窗口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一)在首席代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和联办件按照办事流程规范操作。
(二)负责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其他业务股室开展与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相关的如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技术论证、听证等特别程序的牵头、调配、协调等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应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六)协助市政务服务中心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自觉遵守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检查、培训、考核、监管。
(二)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接待服务对象要使用文明用语,做到热情、细致、耐心,严禁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
(四)窗口必须做到人不离岗,确遇特殊情况离岗,应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向行政审批股长(或窗口负责人)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汇报,安排人员做好顶岗工作,并履行请假手续。
(五)在行政审批股长(或窗口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受理本部门确定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是受理事项办理的第一责任人。
(六)接受服务对象的办件咨询,落实政务公开、限时办结、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做好服务对象来信、来电、来人来访提出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登记整理,给予答复或移交行政审批股长(或窗口负责人)处理。
(七)负责对服务对象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出具补正材料清单,待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再予登记受理,并移交承接办理人员;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八)负责承接办理事项登记并输入相应的管理系统,统计、汇总、分析和报告,定期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第三章 窗口设置和人员管理
第十条 为了提高窗口审批效率,进驻市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若干个规范化的常设办事窗口,归并单位内设股室业务权限到行政审批股,并将行政审批股向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确因场地及工作原因不能集中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意见或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审批业务量相对较少或审批频率较低的部门,在行政许可职能归并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综合窗口管理,业务工作委托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专职人员办理。有关单位应配合做好对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并严格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做好业务对接。
第十二条 由于场地等特殊原因,暂时不能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可以作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统一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比。
第十三条 各窗口单位选派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素质高,能代表部门的形象;业务能力强,熟悉单位所设立窗口业务,能独当一面的开展工作;敬业精神好,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正式在编人员,原则上要求年龄4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练计算机操作。对不胜任窗口工作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更换的,各窗口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相对保持稳定,原则上在窗口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窗口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调换工作人员的,必须征得市政务服务中心同意。窗口人员名单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其在窗口工作期间的组织关系转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支部,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党工委的领导。
第十六条 窗口单位应为窗口人员配备A/B角。A角相对固定,B角承担窗口日常文件流转工作及A角临时请假时顶岗。
第十七条 窗口单位应明确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原则上禁止前台与后台工作人员混岗使用。
第四章 事项和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和服务事项分为行政审批事项(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罚没收入以及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由各职能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等,下同)、服务管理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
(一)行政审批事项:指依法设定并由有关政府部门履行的审批、审核、核准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等行政审批事项;
(二)服务管理事项:指由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办理的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范围的其他管理和服务事项;
(三)便民服务事项:指除政府部门以外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服务单位按照便民原则自愿纳入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便民服务事项。
第十九条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应进必进”的要求,具有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职能的市直各部门,应将其审批和服务管理事项全部统一集中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和办理。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和办理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对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凡因国家设定依据或有关政策变化,致使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发生变化,或事项被政策性取消或下放的,窗口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申报,由市审改办审查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经核实认定后,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做出相应修改并对外公示。
第二十一条 窗口单位应将事项名称、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联系方式等在窗口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示,公示内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各窗口单位应严格信守公开承诺,不得以任何名义随意设定或取消前置审批条件,不得随意改变办理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不得在同等条件下对申报人采用不同的审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明确在窗口办理的审批和服务管理事项必须由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收费、统一送达,严禁“两头受理”、明进暗不进,严禁在审批窗口之外受理和办理,严禁窗口受理之后让申请人去窗口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确实需要单位集体讨论后签批的,签批结果应由窗口工作人员提交给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无需经过专家会审、评估、现场踏勘等特别程序及没有前置审批条件限制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必须作为即办件办理,由窗口人员现场办结。需要经过专家会审、评估、现场踏勘等特别程序的为承诺件,承诺件窗口单位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专家会审、评估、现场踏勘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间不计入该窗口单位审批时限。但有关窗口单位组织专家会审、评估、现场踏勘等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前置审批条件属于行政审批的,有关单位审批服务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审批过程中涉及到中介服务的,其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该中介服务机构尽量压缩服务时限。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为即办件的审批和服务事项,应授权窗口行政审批股长(或窗口负责人)当场办结;承诺件应授权窗口行政审批股长(或窗口负责人)限时督办。授权书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办事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申请人来电或来访咨询、申办、投诉等有关事项时,首个接待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应热情耐心准确地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申请事项所需要的法定材料、法定程序、办理时限以及该申请事项在本部门窗口办理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办事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业务申请,应当场审核受理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窗口单位的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窗口单位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材料的,应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发放《材料补正通知书》,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全部内容,确实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当场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窗口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告知并引导申请人向相关单位申请。
(五)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受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交《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理由、依据、投诉救济渠道、受理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受理,应立即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和监察系统中登记该受理事项,并按照时限要求处理。
第三十条 窗口单位审批和服务受理信息、办事环节、办结时限、受理人等基本信息应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和监察系统完成,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全程监督。专网部门应将专网与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和监察系统实时对接。
第三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和监察系统应逐步实现与各部门、各乡镇(办、场、区)、村(社区)政务服务机构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无缝对接和协同运作。
第五章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涉及多个窗口单位协作办理的,实行并联审批。
第三十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在大厅设立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受理项目单位资料申报,录入业务管理系统,建立项目审批台账和档案,无偿为申请人领办、代办各项审批手续,全程负责与相关窗口的业务联系以及协调运转、跟踪督办和结果反馈,召集项目联审会议,下发项目联审会议纪要。
第三十四条 并联审批过程中,在各个办理环节的第一个办事窗口为主办窗口,其他相关办事窗口为协办窗口。主办窗口负责受理本部门审批和服务事项,并将有关协办事项转告各协办窗口;协办窗口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主办窗口汇总各协办窗口审批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审批窗口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批意见的,视为默认通过,必须根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具的 “超时默认通知书”,由超时窗口所在审批部门按事项审批需要正常办结。事后应由超时窗口单位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存档,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由窗口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 审批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需在时限到期前一天书面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延时申请。并向申请人及时做出解释或说明。
第三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审批工作需要,组织并通知有关窗口单位参加联合踏勘、联合图审、联合验收及联合指导的相关工作会议,并做好协调和督办。相关窗口单位必须指派能够代表本部门出具审批意见的人员参加以上联合审批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联审通过后,同一阶段内审批服务事项同步办理,批件在窗口之间内部传递存档。联合图审和联合验收,实行缺席默认制,缺席的窗口以及单独办件无特殊原因超期未予审批的事项视为默认通过,必须根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具的“缺席默认通知书”,按照项目审批需要正常办理。相应窗口单位事后应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给项目单位和相关窗口存档,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由缺席窗口所在审批部门承担。
第三十九条 对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制。市政务服务中心应明确专人负责全程跟踪协调和督办。
第六章 收费及票据管理
第四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各单位实施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
第四十二条 窗口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收取的费用必须使用市政务服务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具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罚没收入,以及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由各职能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按规定缴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代收银行。使用省级以上收费票据的垂直管理单位,必须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为了遏制打招呼收费、收人情费及随意减免行为,一律取消各窗口单位手工票据。窗口单位因工作需要,确实要向市财政局领取定额票据或手工票据的,必须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同意。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同意领取手工票据或定额票据的市直单位,其领取的定额票据上必须加盖票据用途条形章,注明票据专用性质。
第七章 考评和奖惩
第四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市目标考核办公室规定分值,对包括分中心在内的各进驻窗口单位进行年终目标考评。
第四十六条 对进驻单位的窗口工作年终目标考评实行百分制。年终考核结果予以全市通报,总得分低于70分且综合排名倒数第一的窗口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由市考评办确定为年度考评不合格单位,取消该单位全员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组织程序,免去该单位首席代表及行政审批股长行政职务,并减少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职数一名(多个二级单位同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年终目标考评得分,由各个二级单位考评得分加权平均得出,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考评的窗口单位名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另行公布)。
第四十七条 为了保证考评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市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服务实行量化考评机制。考评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制定,报市考评办备案,并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各进驻单位共同实施。
第四十八条 派驻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市直各单位窗口工作人员,不再参加单位的年终考评,统一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年终考评,其考评结果作为所在单位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评先评优不占单位指标、不计入单位总人数。由组织部门根据窗口工作人员人数按15%的比例直接核定指标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对于获得年度优秀窗口的窗口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工作人员,年终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分别给予窗口单位行政审批股长(或窗口负责人)和先进个人3000元的奖励,资金渠道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同时,对于先进个人,按照优中选优的方式,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推荐5名出席全市三级干部大会表彰。
第五十条 表现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可以将该工作人员发展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推荐提拔和重用。
第八章 效能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政务服务大厅及分中心的各项工作和纪律情况进行实时监督。负责受理、调查行政效能举报和投诉,对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过程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经过查实,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做好对各窗口单位业务受理、窗口考评等情况的跟踪督查,实时检查、统计,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纪委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十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和监察系统将自动对到期前一个工作日仍未办结的申请事项发出黄牌警示;对超期未办结的申请事项发出红牌警告。被红牌警告的窗口单位,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和申请人解释未办结的原因。
第五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在办事大厅设立投诉受理窗口,开通网上投诉受理,受理行政审批和服务管理方面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分中心的管理、服务、协调和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