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5-1563697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5〕36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14日
有效性: 废止 发文日期: 2015年04月1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赤壁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4月13日
赤壁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发挥民间资本积极作用,引导民间资本投向赤壁实体经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现拟筹备组建赤壁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要求,借鉴相关民间资本管理的模式,组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针对本市实体经济项目开展投融资业务,为本市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交易。引导我市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合法化,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降低融资成本,促进我市经济和谐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先行先试、依法依规、积极创新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市场运作原则
(三)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保本微利原则
三、组织架构
(一)发起机构
主发起人:企业法人或者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同时不具有其他国家居民身份的自然人;无犯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无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主发起人名下不动产价值不低于出资额的40%。
参与发起人:地方骨干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二)公司性质及运作架构
公司名称:赤壁市+字号+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实收货币资金)
经营范围:在赤壁市区域内从事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为赤壁市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服务。
运作架构:由主发起人联合参与机构,以货币资金一次性足额缴纳并进入公司章程,主发起人的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公司股东应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仅限在赤壁市区域内经营,以当地作为资金主要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与资金唯一投向地(项目所在地)。
运营团队:各出资方按照《公司法》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以主发起人(大股东)为主组建业务团队,负责赤壁市民间融资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其中:拟任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等),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记录;
(3)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和能力,有不少于3年的金融行业(含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业经验。
四、监督管理
(一)监管机构
成立赤壁市民间资本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民间资本管理的监管,市政府成立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民间资本管理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市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民间资本管理试点规范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民间融资是国家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人行赤壁支行、赤壁银监办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市金融办开展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市金融办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实行日常监管,并结合本地实际,协调人民银行、银监办、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加强协作监管,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掌握民间融资情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二)主要监管内容
1.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对借贷利率进行监测,个人借入方的借贷综合成本不得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四倍。
2.严格依法合规经营。督促民间借贷双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条令,防止重复登记、多头融资、循环融资,制止融资诈骗、暴力催贷、洗钱、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
3.严格防范经营风险。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自行承担信用连带责任,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不得向股东和关联方及其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公司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投资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
4.严格控制融资规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注册资本充分使用后,经当地监管部门按规定核定融资规模批准后,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进行融资。
5.严格维护金融秩序。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和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私募融资经批准按照规定针对项目进行,募集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资金混用。并与合格投资者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严格禁止账外经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在本地一家商业银行设立基本账户和结算账户,所有资金在该商业银行进行托管,不得进行现金结算,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得坐支现金。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准入,择优推荐民间融资试点机构。从严把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申报条件,鼓励地方骨干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参与,对拟申请的企业(自然人)进行严格审核,预先核准申报材料后,报湖北省、咸宁市有关部门审批,争取将赤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纳入首批试点。
(二)加强指导,促进民间融资机构规范经营。发挥民间资本管理试点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召开工作调度会、协调会,强化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在民间资本管理试点公司核准登记、开展业务等方面给予便利和扶持,促进试点公司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三)严格监管,防范民间融资机构经营风险。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研究制订关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明确监管职责、规范企业运营、防范金融风险,并强化民间资本管理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职责,引导和督促辖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合法合规运营,推动民间资本管理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