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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赤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担保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5-1563694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5〕33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担保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02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15年04月0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担保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1日
 
 
赤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担保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快速发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政策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成立“赤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担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经管局,由市经管局指派专班专人与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进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业务对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业务,是指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向赤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控制人和社员(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并由政府风险补偿铺底担保金(以下简称“铺底担保金”)提供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四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业务信贷资金发放对象为符合相应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之需,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业务担保金由铺底担保金构成,铺底担保金为人民币500万元,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按照铺底担保金总金额的5倍发放贷款。
第七条  为保证铺底担保金安全,借款人获得“助农贷”贷款前,应按管理中心相关要求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八条  管理中心负责制订《赤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业务反担保管理办法》,并与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签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业务合作协议》。
 
第二章  助农贷担保金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助农贷担保金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业务运转、担保金的管理,并及时与业务合作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业务的客户推荐、准入、反担保审核、落实等工作。
第十条  助农贷担保金账户管理
管理中心应在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开立“赤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担保金管理中心”账户,用于存放铺底担保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由管理中心于每年元月10日前缴入市财政局国库账户。除经管理中心和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共同确认为代偿或退回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提取和使用该账户内资金。
铺底担保金存续期从管理中心与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全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业务清偿完毕止。
第十一条  助农贷担保金使用
当贷款逾期达30日后,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可启动代偿程序,并通知管理中心进行担保金扣划。
铺底担保金为全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业务提供担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业务出现风险损失后,铺底担保金代偿方式为逐笔代偿,由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向管理中心提出补偿申请,铺底担保金按50%的比例分担代偿责任,剩余部分由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自行承担,铺底担保金最高代偿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当管理中心代偿金额达到铺底担保金的70%时,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可暂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业务。
第十二条  风险追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担保金代偿后,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仍应执行债务追偿程序。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依法追索回的资金、借款人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或管理中心执行反担保措施收回的资金,均应首先清偿未结清逾期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其次按铺底担保金代偿的金额补充铺底担保金。对于补充后的铺底担保金,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可进行循环扣划。
 
第三章  准入条件及业务推荐
第十三条  准入对象与条件
(一)符合《赤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担保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相关规定;
(二)符合赤壁市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
(三)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助农贷”业务推荐
对于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业务申请人,由所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确认、市经管局推荐、管理中心反担保审核确认、落实并同意担保后,再由管理中心推荐给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
 
第四章  贷款要素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控制人为借款人的,最高额度为200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员为借款人的,最高额度为30万元;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控制人及社员的贷款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24个月。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资金成本的原则以及信用评级来确定。对于信用良好的优质老客户,可再次申请助农贷,并享受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的利率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贷款担保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业务由政府出资的铺底担保金提供担保。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追加抵押、质押、保证、联保等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  还款方式
(一)按月/季等额本息;
(二)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限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客户);
(三)按月/季阶段性等额本息;
(四)按月(季)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该按照管理中心和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建立铺底担保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定期向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管理中心、邮储银行赤壁市支行共同负责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担保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借款人出现骗贷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导致铺底担保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依法追偿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人员应按程序办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贷”业务,严格执行准入标准,严禁行政干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邮储银行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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