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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赤壁市应急安全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5-1563683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5〕21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应急安全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年02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5年02月0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应急安全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3日
 
 
赤壁市应急安全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我市主导产业,培育应急安全产业体系,推动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成立赤壁市应急安全产业发展基金,专项支持落户我市相关应急安全企业发展。为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规范、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基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安全产业发展基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支持消防应急安全企业发展的引导性资金(以下简称基金)。其来源为:政府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拨(借)款、企业出资、借入资金、存贷款利息及占用费收入等。市财政先期筹措2000万元,滚动使用。
第三条  市经济开发区是基金职能管理单位,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应急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基金预算建议方案;组织受理项目申报、评审、筛选,确定基金重点支持方式和资金额度;负责基金(含本、息和收益等)的回收、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基金财务主管单位,负责按程序并采取国库集中收付方式拨付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管理规定,按照突出扶持重点、培育产业体系的原则,采取有偿滚动使用和一次性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安全运行。
 
第二章  基金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基金支持的对象是在赤壁市注册并落户赤壁的各类应急安全企业。
第七条  基金支持方式以有偿滚动使用为主,一次性奖补为辅,其中:有偿滚动使用支持资金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使用基金总额的80%,一次性奖补支持资金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使用基金总额的20%。
(一)实现滚动使用的基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短期借款。主要用于缓解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重点应急安全骨干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投放的资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同时,可参照《赤壁市中小企业应急循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企业提供临时短期借款服务。
2.与银行捆绑投入。与商业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符合国家法律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基金与商业银行1:5以上的比例放大捆绑投放,银行资金先于基金到位,基金先于银行资金归还;基金部分委托合作银行同步管理和回收,并按银行基准利率收取利息。
(二)实行一次性奖补的基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重点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银行贷款额度较多且已到位,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应急安全项目,经济开发区根据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核定其销售情况,对前三季度销售额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0万元)且纳税额度较上年有较大幅度增长的,报市政府审批后,按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30%给予奖补,期限不超过两年;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企业申请使用产业基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应急安全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二)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赤壁市辖区内的应急安全企业;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基金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信用担保借款等相关资料;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发展基金申报和审批、实施:
(一)申报程序。符合基金使用条件的项目企业(单位)向市经济开发区提交申请。市经济开发区组织项目初审。
(二)项目评审。市财政局依据市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初审意见,组织相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制定的指标评价体系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项目审批。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开发区拟定、汇总支持企业(单位)、项目名称、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等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四)项目实施。市经济开发区按照市政府审定批准的基金使用方案和确定的支持方式,与企业(银行)签订协议,建立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抵押、信用管理、财产抵押、股东联保等有效的还款保障机制。同时将市政府审批意见原件和与企业签订合同复印件报财政局备案,作为资金拨款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一)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月向经济开发区与市财政局报送企业财务信息。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市经济开发区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和基金使用情况;市经济开发区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重点抽查。
(三)审计部门对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经济开发区会同市财政局对每年度重大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基金归还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基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市经济开发区要通过建立基金风险评估和防范制度,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基金使用效益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基金风险。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基金。对违反规定使用的行为,一经查实,及时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取消企业以后年度申报资格,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经济开发区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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