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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赤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4-1563673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4]74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2014年赤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年09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4年09月0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2014年赤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2014年赤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八部门《关于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4〕71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湖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委〔2014〕3号)和咸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咸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咸环专办〔20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宣传学习新《环境保护法》为契机,以“两高”司法解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为法律武器,以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和企业为重点,大力开展环保综合执法检查活动,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保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饮用水源保护行动,突出抓好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

1.继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隐患排查。建立健全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电子档案;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等重点行业以及污水处理厂重点污染源的风险排查和监督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帐和风险源明细表,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全方位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整治,全过程实施饮用水源地、跨界流域交界断面等重点水域水质监测。继续加大陆水湖环境综合整治和水环境污染严重工矿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

2.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3.强化重点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推进重点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与排放台帐、日常监测等制度,定期报告并如实公开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重点企业环保守法责任意识。

(二)开展空气质量改善行动,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1.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我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要在10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赤壁中南水泥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对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燃煤机组、华新水泥(赤壁)有限公司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脱硝改造,对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除尘改造;制定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等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提出淘汰老旧车辆、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等工作计划,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IV车用汽、柴油;制定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

2.加大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重点检查电力、水泥、钢铁、造纸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汽油储运销售业油气污染治理情况。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3.加强对本年度开始执行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监测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砖瓦工业、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水泥工业按期执行新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橡胶制品工业、火电厂按期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确保火电行业燃煤机组烟尘排放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4.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城乡绿化建设、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强化施工扬尘监管。推进网格化管理,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

(三)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回头看”,严防污染问题反弹。

在近年来集中整治涉重金属、冶炼、电镀以及医药制造等行业的基础上,继续整治涉重金属和医药制造行业污染,严防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反弹。整治要求是否落实到位;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是否符合要求;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企业自主环境管理和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四)开展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专项检查

检查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具体责任人员和岗位责任制以及医疗废物处置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医疗机构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医疗废物的处置设施和辐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是否到位;检查完成年度危险废物在线申报登记及规范化管理情况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管理制度;检查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企业暂时存储场所是否规范,检查是否有专人负责收集、运送和保存,是否有合格的专用包装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的执行情况。

(五) 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专项检查

摸清养殖场实际日产生废水量,采取的污染治理设施、养殖场废水排放去向、贮存池的防渗措施;查清日均粪便产生量,清理后的粪便及其他废弃物是否有贮存场所,贮存场所是否采取了防渗漏、防溢流、防遗撒、防恶臭等“四防措施”;查清粪便排放去向,是否采取了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综合利用措施;检查场区雨污分流的情况及排污口规范设置、达标排放的情况。

三、组织分工

成立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2014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责任分工和督办落实。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等为责任单位,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为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整治工作合力,确保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实效,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搞好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行动、空气质量改善行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行动等“三大行动”,坚决向环境污染宣战;加大现场检查和执法的工作力度;结合各部门职能细化任务分工,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环保专项行动重点工作信息、典型做法和经验,并及时报送咸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发改局负责将节能减排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将环境准入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加快环保重点工程建设。严格节能评估审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积极化解过剩产能,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抓紧开展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违规项目认定和清理工作;对钢铁、水泥、电力、石化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出要求,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组织实施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提高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机动车尾气净化、重金属污染防治及污水处理等技术装备应用;加强国家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落实配套资金。

市经信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和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严格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政府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检查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情况;推进工业领域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开展煤化工、工业窑炉和锅炉清洁高效利用、煤技术推广应用和示范工程建设,减少煤炭使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市司法局负责推进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环保法治氛围。继续以领导干部、环保执法、司法人员、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专项宣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能力,不断提高重点对象的环保法制观念;认真做好涉环境保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工作,为环境污染案件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切实加强环境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排查和化解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市住建局负责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规划、建设、运行的监管,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城镇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督办;加大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实施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减排成效。

市水利局负责审批进入地表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全面排查清理市政排污口并依法加大取缔和监管力度,监测、分析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维护用水安全。

市农业局负责依法管理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资的使用,负责畜禽、水产养殖的水污染防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和农用薄膜,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排查畜禽和水产养殖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市卫计局要督促全市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指导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加大投入,构建科学有效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网络,确保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督促我市医疗机构加大投入和治理力度,进一步完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运维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废水稳定达标排放;督促医疗机构完善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管理制度,加大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市工商局负责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严重污染企业。严格规范涉重金属和医药制造等相关领域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程序,对“十五小”企业和“新五小”企业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市政府决定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或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的,责令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已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定期复查,发现其非法从事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作用,及时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监管信息,健全和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和信用约束措施。

市安监局负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重点行业总体安全生产水平,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发生。

各相关部门明确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指定一名联络员。将环保专项行动重点工作信息、典型做法和经验,每月定期报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11月10日前,各相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完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咸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力部门,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约谈负责人。

(二)强化督查督办,加大惩处力度。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确定督办的重点。以“两高”司法解释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为法律武器,实施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行动,以“十个一律”的坚决态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十个一律”:一是对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一律公开曝光;二是新建项目未通过环评的,一律不得开工;三是在建项目环保设施未达标的,一律不得投产;四是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或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一律顶格处罚;六是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及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关闭取缔;七是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一律按日计罚;八是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一律立案查处;九是对环境监管不到位或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一律实行“问责”;十是对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1.建立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2.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落实企业信息公开和定期报告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环境守法积极性和自主守法能力。3.鼓励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四)实施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各部门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7日至7月30日)

2014年7月底之前,确定整治重点,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咸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8月1日至9月15日)

集中开展对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和工业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医药制造企业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自查阶段(9月16日至10月31日)

2014年9月底前,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2014年10月底前,咸宁市有关部门将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和信息公开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2014年11月5日前,各部门要按任务分工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向社会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及时报送咸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信息报送

(一)信息报送方式

环保专项行动的阶段性报告、信息公开情况和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咸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简报以邮寄、传真和电子版本等方式上报;其它各类信息报表继续通过“12369环保热线”网站的环境监察《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二)信息报送要求

1.在专项行动开展期间(7月至11月),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成员单位要始终将舆论宣传工作贯穿于行动全过程。紧紧围绕2014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重点,组织编印《工作简报》,通报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治理措施及工作成效,交流经验。每月上报《简报》不得少于2篇,报送时间节点分别为每月10日和20日。

2.每月按时填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基本情况表》。

3.2014年9月4日前完成《涉重金属矿采选、冶炼企业检查整治表》、《电镀企业检查整治表》、《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检查企业情况表》、《全国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情况表》的更新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情况表》、《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情况表》、《重点行业环保设施改造情况表》、《燃煤锅炉整治情况表》、《新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大气环境违法企业查处情况明细表》的填报,并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咸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4.信息公开表由《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在此基础上,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工作要求增加企业其他信息。

5.2014年11月3日前将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咸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6.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填报数据的审核,严把信息公开质量关。信息公开内容要在赤壁市环保网站中公布。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使用的数据要与《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的数据一致。

附件:赤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赤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宋慧宇   副市长

副组长:胡新文   市环保局局长、党委书记

成  员:王  莉   市政府办公室经济科科长

杨赤明   市环保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应耀成   市环保局党委副书记

边小强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黄国华   市经信局副局长

龚主平   市司法局党总支书记

陈良驹   市住建局总工程师

曾道坤   市水利局副局长

郭庆华   市农业局副局长

陈精诚   原市卫生局副局长

任娅琳   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  冰   市安监局副局长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协调及日常工作,应耀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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