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 : 11346509/2014-1563206 文       号 : 赤政发[2014]17号
主题分类: 矿产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4年08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02日
为了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确保堤防、航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赤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就全市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沿河村组不准私自出让洲滩地。本市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先由市城投公司对洲滩上的附着物(如树木、青苗等)进行补偿,再由市水利局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河道砂石资源经营权。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公开拍卖有偿取得河道砂石资源经营权,不准从事采砂活动。
二、本市境内河道可采区为朝天畈、丁家坪、苏洲脑、郑家洲、陆水老河道适宜开采区;禁采区为长江赤壁段、陆水湖、陆水河道除可采区以外的其他河段;禁采期由市水利局根据河道内水情、工情、汛情等变化和管理需要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
三、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利局颁发。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非法采砂的,市水利局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
四、市水利局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河道采砂实行限量开采,当年度开采量达到可采区核定开采量时应当停采;限船开采,每个可采区不得超过核定的采砂船舶数量开采;限范围开采,采砂船舶应当在指定的可采区内生产作业。
五、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应当停放在市水利局指定的停靠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水利、公安和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处理;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河道采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对河道采砂的监管。对监管失职的,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河道的义务,有权举报违法采砂行为。举报电话:5351315、5223704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