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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4-1563672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4]62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调整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年07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4年07月2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不断完善我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14〕35号)、《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3)〉的通知》(鄂民政函〔2014〕98号)和《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社会救助工作要点〉的通知》(鄂低保办函〔2014〕3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在原《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壁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赤政规〔2010〕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补充通知》(赤政办发〔2011〕156号)的基础上,调整我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为方便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决定增加市第二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血防医院、惠民医院、德和医院、仁爱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二、调整医疗救助标准

(一)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分散供养孤儿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100%,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6000元。

(二)城市低保、农村低保、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比例由50%提高到60%,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由5000元提高到6000元。

(三)对城市低保、农村低保、重点优抚对象患有全省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病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妇女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结肠癌、直肠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全年可适当开展多次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12000元。

(四)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门诊救助标准由200元/人•年提高到500元/人•年。

医疗救助标准调整部分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救助时限

鉴于部分医疗救助对象医疗终结(或出院)后,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理转院就诊、出院结算等手续时间较长,个别医疗救助对象需多次住院,现将原《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壁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赤政规〔2010〕4号)规定的在医疗终结(或出院)且市医保、新农合报销后2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调整为12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

四、加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和工作衔接

市民政、财政、卫生、人社等部门加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医保、新农合、商业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社会慈善以及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管理,实现部门间相关信息共享,做好医疗救助与医保、新农合实时对接、查询,既要让医疗救助对象及时享受到各项医疗保障待遇,又要避免重复享受,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职能作用,增强医疗保障的综合效能。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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