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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赤壁市洲滩禁牧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4-1563670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4]43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洲滩禁牧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年06月11日

有效性: 废止 发文日期: 2014年06月1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洲滩禁牧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

 

 

 

赤壁市洲滩禁牧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家畜血吸虫病的传播,建立动物血防长效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动物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湖北省动物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有螺地带放牧的通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赤壁市血吸虫病流行区域内的家畜放牧活动。

第三条  各乡镇(办、场)主要负责人为洲滩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工作。将禁牧工作纳入各疫区乡镇(办、场)考核目标管理。

第四条  封洲禁牧具体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可根据有螺洲滩的面积或行政区域,确定洲滩禁牧管理人员的人数,统一聘用禁牧管理人员,并明确责任,签订《洲滩禁牧监督管理员聘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人员薪酬由市血防办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五条  禁牧管理员要组织开展日常巡堤查滩,对违禁放牧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动物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湖北省动物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疫区家畜要在无螺地带的安全区放牧或在指定区域内集中圈(套)养,不得在有螺地带散放。

第七条  疫区乡镇畜牧养殖业主应当积极配合洲滩禁牧工作,在禁牧期内,不到有钉螺的洲滩放牧家畜,对违反规定在有钉螺地带放牧的牛羊猪等家畜,市畜牧兽医局有权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

第八条  疫区肉牛养殖场(户)必须向市畜牧兽医局上报登记备案,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从事肉牛养殖,并实行圈养。

第九条  疫区肉牛养殖场(户)不按规定进行放牧且屡教不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收回并注销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条  在禁牧期间,疫区乡镇(办、场)及村民委员会要做好洲滩禁牧工作的广泛宣传,将禁牧工作的目的、意义、具体措施、工作要求宣传到户。对设有警示标志的有螺洲滩等地带和血吸虫病易感地带,协助做好保护警示标志和执行禁令工作,劝阻违反禁令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在疫区和有螺地带设立禁牧警示牌。单位和个人损毁或擅自移动有螺地带禁牧警示牌的,由乡镇(办、场)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家畜血防禁牧督办专班,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疫区乡镇(办、场)的禁牧情况进行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禁牧工作不力的,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疫区乡镇(办、场)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疫区人民群众发展替代养殖。

第十四条  在疫区实施以机代牛,市农机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以机代牛的政策宣传到户,让农户知晓淘汰耕牛的目的和意义。要鼓励和扶持机耕、机种、机收、机修等农机服务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第十五条  洲滩禁牧的解除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予以通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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