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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赤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4-1563667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4]27号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年05月06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14年05月0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

 

赤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我市科学技术事业,推动学术创新,发现和培养创新型人才,提高自然科学学术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包含学术论文(著作)类、科普成果类、科技建议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所包含的学术论文(著作)类、科普成果类、科技建议类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赤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是赤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奖。赤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立自然科学特别奖和荣誉奖。其中对特等奖和一等奖论文要严格掌握标准,宁缺毋滥;二、三等奖论文数额依申报论文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科学技术协会具体负责奖励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成立赤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联系科协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科技的副主任、市科协主席担任副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科协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专家从科技思想库和专家库中抽定,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具体工作。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方案和评审人员资格的审查,以及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六条  赤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赤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二)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原则。

(三)坚持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相结合原则。

第八条  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范围为在自然科学领域(包括理、工、农、医、交叉等学科)中,对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创新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研究报告,以及依托学术研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普成果、科技建议。

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研究报告、科普成果、科技建议应分别具务以下条件:

(一)学术论文必须是在申报前两个年度里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以全文发表的形式)中的论文。外语论文应当附报中译文全文。

(二)学术著作和研究报告必须是在申报前两个年度里在国内外出版社公开正式出版。

(三)科普成果应在本市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具有重大影响,且社会和民众受益面广泛的科普著作、科普丛书、科普论文、科普影像作品。

(四)科技建议应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有关部门提交的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建设性并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有关部门采纳的建议,且经过实施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

(一)第一作者非本市科技人员或者非受聘在本市工作的科技人员的自然科学学术成果。

(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科技创新成果,且已经由赤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予以表彰的。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赤壁市自然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书;

(四)市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参加赤壁市自然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自然科学类学会的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本条第一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  凡已在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参加本评奖活动。

第十三条  赤壁市自然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分初评、复评和终审。具体评审办法按实施细则和评奖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评审中每道程序都应当按照差额筛选、无记名投票、以得票多者获选的方式进行。终审评出的获奖成果必须获得市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按规定实行回避。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行为和其他侵犯著作权益行为者;

(二)冒名、伪托申报者;

(三)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者;

(四)以不良方式影响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者。
     第十七条  经评选的赤壁市自然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在批准授奖前应予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向市评审委员会投诉,并由市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确定为授奖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八条  赤壁市自然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赤壁市自然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每次10万元,市科学技术协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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