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3-1563663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3]101号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3年12月2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赤壁市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大统筹、小病小统筹,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合管办、乡镇(办)合管站共管体制,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医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市政府市长任合管委主任;镇、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挂靠市卫生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卫生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办)设立合管站,为市合管办派出机构。市合管办、各乡镇(办)合管站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各定点医疗机构按市合管办要求设立合管科,按服务人口配备专职人员1-3名,负责本单位参合农民就诊与结算工作。
市财政、农业、卫生、民政、发改、药监、广电、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六条 主要职责
市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定合作医疗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
(三)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四)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监督全市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负责对市外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核销;
(六)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
(七)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八)负责对乡镇(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管;
(十一)协助搞好医改工作;
(十二)定期向市合管委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乡镇(办)合管站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三)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卡;
(四)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申报工作,对住院医疗报销凭据进行初审,按规定核销;
(五)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
(六)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七)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八)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监督村卫生室落实卫生服务,规范村民的就医行为;
(三)对本村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四)建立农民合作医疗的基础资料;
(五)及时发现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并迅速报告乡镇(办)合管站;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参合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本市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等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
第八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疗费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在就诊时有及时出示合作医疗相关证件并申报的义务。
第十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市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的乡镇(办)合管站,乡镇(办)合管站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市合管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三部分构成: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纳70元;
(二)地方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24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83.4元,市级财政补助40.6元;
(三)中央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56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合作医疗基金。捐赠的基金由市合管办接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户、散养孤儿、低保人员、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市民政局缴费对象名单为准)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从五保转移支付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部门组织收缴,并按规定划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底以前向参合对象收缴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缴费时由财政经办人员开具收费收据,原则上不能逾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对于外出等特殊人员缴费可以适当延迟至次年2月28日, 2014年1月1日至2月28日缴费的参合农民,只能在缴费之日起一月后才能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六条 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当年度出生的婴儿提前缴纳参合资金,享受当年度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政策。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超支不补、节余转用、利息滚存。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住院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基金和商业保险基金四部分。
(一)住院医疗基金为人平261元,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封顶线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
(二)门诊统筹医疗基金为人平55元,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的补偿。
(三)风险基金为人平每年提取9元,达到2014年度合作医疗估计筹资总额的10%以后,将不再提取。
(四)大病保险基金按省定标准暂定25元执行。
(五)各项基金分配市合管办可在本年度内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根据省卫生厅相关文件精神,咸宁市成立新农合风险调剂基金,按各县市区当年应筹资金总额3%提取(在住院基金中支出)。当年医疗基金出现超支,暂用风险调剂基金,风险调剂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按咸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年终结余基金超过上级规定由市合管办集体审核,报市合管委审批实行二次补偿,剩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 市合管办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市财政要保证及时足额拨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六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参合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液费、输氧费、影像检查以及检验费用等的补偿。
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乡镇(办)卫生院150元,市级医院(含市人民医院、蒲纺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血防医院、惠民医院、德和医院、仁爱医院等)400元,咸宁市级定点医院(含咸宁市中心医院、咸宁市中医医院、咸宁市结核病防治所、咸宁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咸宁市妇幼保健院等)为1000元(咸宁市结核病防治所、咸宁学院附属二医院诊疗结核病、精神病时为400元),其它市外定点医院(含湖北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汉亚心医院、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市儿童医院等及相关专科医院)1200元;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散养孤儿等(以市民政局缴费对象名单为准)取消住院起付线,其起付线部分按最低报销比例段报销。
封顶线标准为10万元,即参合农民每人在一年内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10万元。参合农民每次住院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部分分段按比例补偿:
(一)在乡镇(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1.住院费用在150元至500元部分,按65%比例报销;
2.住院费用在5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报销;
3.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提高报销10%。
(二)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为:
1.住院费用在400元至1000元部分,按60%比例报销;
2.住院费用在1000元以上部分,按75%比例报销;
3.在市直定点医疗机构有专门中医病房的医院,其参合农民住院的中药部分提高10%报销。
(三)转诊到咸宁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1.住院费用在1000元至3000元部分,按55%比例报销;
2.住院费用在3000元至10000元部分,按60%比例报销;
3.住院费用在10000元以上部分按65%比例报销。
(四)转诊到其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1.住院费用在1200元至5000元部分,按50%比例报销;
2.住院费用在5000元至20000元部分,按55%比例报销;
3.住院费用在2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报销。
(五)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含剖腹产)每人补助200元。
(六)有并发症的慢性血吸虫病患者(不含晚血)在市血防医院住院治疗其报销比例与乡镇卫生院相同。
(七)单个使用及植入机体大型材料5000元以下的计入可报销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另按50%计入可报销费用,其余自费;
(八)结核病转诊到咸宁市结核病防治所、精神病转诊到咸宁学院附属二医院诊疗的住院费用按赤壁市市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九)参合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治疗终结后凭医疗机构病历文书和医疗费用发票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即时报销。参合患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2月25日前报销,逾期不予补偿。
(十)凡需要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参合患者,在入院前到市人民医院、蒲纺医院合管科或市合管办审核中心申报办理转诊手续,急诊患者可以在入院7日内出院前补办转诊手续,住院终结后凭住院医疗机构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总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和《赤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未成年人需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到市合管办参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十一)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办转诊手续、未按时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或办理了转诊手续而未到指定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按照正常转诊补偿各段比例减半报销。
(十二)参合农民的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提供清单。凡未经患者认可的超范围诊治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十三)参合农民因外伤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患者应及时向新农合办申请,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核查表。经新农合办(站)调查核实,排除责任性外伤。对调查后认定纳入新农合报销的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农合住院补偿各段比例减半报销。
(十四)省、咸宁市农合办将有可能统一省和咸宁市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如有调整,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门诊统筹基金由市合管办统一管理,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55元提取,实行门诊统筹基金总额预付制度,以镇为独立核算单位。实行“按季拨付、年终结算,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支付方式(按《赤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实行总额预付实施方案(试行)》执行)。门诊统筹基金出现透支时,由镇、村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基金分配的比例共同承担,参合农民不承担基金风险。
第二十三条 门诊统筹基金分为一般门诊病医疗补偿基金、一般诊疗费补偿基金、特殊门诊病补偿基金和风险调节基金。其中:一般门诊病医疗补偿基金占30元,用于参合农民一般门诊病医疗费用的补偿;一般诊疗费补偿基金占15元,用于一般诊疗费补偿;特殊门诊病补偿基金占5元,用于特殊门诊病补偿;风险调节基金占5元,用于门诊统筹基金调节。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办法:
参合农民因病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门诊诊查费、治疗费、医技检查费、药品费可按本办法规定获得门诊医疗补偿。实行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已实施门诊统筹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获得一般诊疗费补偿。
1.补偿比例: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合农民在本镇定点村卫生室门诊发生的医疗费按45%补偿,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5元,参合门诊患者就医时个人支付1元,新农合基金支付4元;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医疗费按50%补偿,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10元,参合门诊患者就医时个人支付3元,新农合基金支付7元。每人每天只补偿一次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自付部分不纳入门诊统筹报销。
2.封顶线:村级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日次补偿封顶线为12元(含一般诊疗费4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日次补偿封顶线为22元(含一般诊疗费7元)。门诊补偿每一人年累计封顶线为260元。
3.特殊门诊病补偿报销比例与一般门诊病补偿相同,但每一人年累计封顶线为600元(不包括普通门诊补偿的封顶线260元),特殊门诊病暂定Ⅲ期及以上高血压病、Ⅱ型糖尿病、精神病、慢性肾功能不全、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含凝血因子Ⅷ费用)、类风湿性关节炎、肝硬化、结核病等,特殊门诊病人每年核定两次(五月份和十一月份),必须由所在地卫生院根据二甲以上医院病历资料认定,镇合管站审核,市合管办复核后确定。
4.门诊统筹以镇为单位管理,市直医疗机构不承担门诊统筹补偿工作。参合患者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当即直接补偿,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打印双联门诊处方,患者签字认可。所有市直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其微机发票可在当年度内回参合地所在卫生院报销,补偿办法同乡镇(办)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
第二十五条 根据鄂卫发〔2012〕2号文件规定,各县(市)可根据本地新农合基金筹集、农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及用药习惯等实际情况,对县级报销药物目录在品种数量5%范围内进行调整。为了广大参合农民的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将一些特殊病必须使用的药品、部分常用的抗生素等药品经市合管办审批同意后可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第二十六条 患终末肾病需要长期血液透析治疗的参合农民,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经市合管办审批同意,并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透析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补偿范围。治疗费用实行限额控制。使用复用型血液透析器的患者每次透析治疗费(含血液透析费、血透监测费、一次性血路管以及复用型透析器、注射器、肝素等费用,不含口服药物、输血等费用)控制在380元以内;使用一次性透析器的患者每次透析治疗费(含血液透析费、血透监测费、一次性血路管以及一次性透析器等费用,不含口服药物、输血等费用)控制在480元以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透析治疗的患者,每次透析增加100元药品费用与透析费一起按70%给予补偿(每次门诊血液透析新农合补偿封顶线406元),纳入当年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
第二十七条 参合患者参加了商业保险者,可选择先行在商业保险公司报销后,凭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公司理赔单原件等相关资料按发票发生额在新农合给予办理报销手续,其他原因无原始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
1.因斗殴致伤、自杀、自残、服毒、酗酒、整形、美容、矫形、预防保健、一切与机动交通工具相关事件、涉及到第三方责任人的事件、计划生育和与生育相关问题、公(工)伤、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2.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3.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和病种目录发生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5.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进口体内安置材料、血液和各种血浆制品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打印费等;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6.气功疗法、音乐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7.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8.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膳食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加热费、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等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费用;
9.所有门诊发票均不得纳入住院报销;
10.普通门诊疾病或门诊检查,为了新农合报销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1.已经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地区新农合机构报销的医疗费用;
12.境外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
13.所有在本市和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14.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患有晚期癌症、高血压Ⅲ期、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重症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抗排、重症肝炎、白血病等特殊病患者,且费用特别巨大,其微机发票的门诊费用可以视合作医疗住院基金结余情况分病种在年底酌情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七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参加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乡镇(办)合管站应协助卫生院对辖区内参合农民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对需要特殊检查的人员进行医学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合管办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考核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进行诊疗时,必须坚持先验证身份,后处置的原则,严格遵守《基本用药目录》的规定,不得将超范围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诊疗时,应当提供报销所需材料。市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要加强检查与审核,有权查询病历、医嘱、收费清单、处方和财务帐目。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所需的诊疗资料及账目清单,不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三十四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等业务配套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不得乱开药、滥用大型检查、放宽入院标准。
第三十五条 住院病人实行乡镇(办)、 市、市以上医疗机构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对需要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病人,下级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不得截留;对病情稳定需进行康复治疗的,上级医疗机构应转下级医疗机构继续进行治疗。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合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金补助范围和方式、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张榜公布,每月应公示辖区内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
第三十七条 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其中,农民代表比例不低于20%,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卫生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市合管办负责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市合管委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报销范围、报销标准的;
(二)侵占、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重亏空的;
(四)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方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其行为是: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支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七)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八)虚设病人或病人出院后继续挂床而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九)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的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以上条款未涉及的内容或出现特殊情况则由市合管办集体研究解决。
第四十三条 市合管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