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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转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3-1563662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3]99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转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3年12月1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3〕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1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文件精神,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本着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

 二、规范工作机制

(一)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进一步明确从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切实做到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财产为限制,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各县(市、区)要制定和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机制。保障标准的制定要与困难群众需求相适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现行社会保障政策相适应。进一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当地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制定和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按要求备案后执行。原则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制定。每年5月底前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城乡低保标准。

(三)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按照有利于强化责任、促进公平、增强刚性、易于操作的原则,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强化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工作内容和操作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政策的约束力。1.规范申请受理。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居住地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突出对家庭收入财产的申报责任,并授权调查核实。2.强化审核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并完成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调查工作,共同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在入户调查材料上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由分管领导、驻村干部、片区民警、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辖区村(居)民代表或群众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认定。3.严把审批关口。县级民政部门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审查街道(镇、乡)报送的调查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通过评审会讨论决定。对审批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严禁不经调查、评议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4.增强公示实效。全面实行审批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长期公示。城乡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情况应在当地财政编制与政务公开网上公开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5.严格资金发放。各县(市、区)要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于每月10日前及时足额将保障金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不得中转发放、手工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按季上报资金预算执行进度。代发金融机构要提供优质无偿服务。

(四)加快建立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到2014年底前,要全面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市、县(市、区)分别成立核对中心,落实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集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信息的核对平台,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市级信息核对平台,制定跨部门信息核查核对和查询办法,并负责跨县(市、区)的信息查询工作。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五)完善动态管理制度。1.建立定期报告制度。2013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保障对象必须诚实守信,定期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受理机构,也是保障对象定期报告的受理机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出现变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要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村(居)民委员会要在7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7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2.开展分类定期复核。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查。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进行核查;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3.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重点跟踪了解保障对象家庭人员、收入及财产变化情况,如有变化,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上报和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六)强化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和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承担日常的监督管理责任,并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点设置统一固定的公示栏,方便群众监督。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申请享受低保,均应按规定实行专项备案管理,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进行100%入户核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对象严格核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员制度,各地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察、检察、财政等单位负责同志担任监督员,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做到监督检查常态化。

(七)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2013年底前,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置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复查复核制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监察、公安、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八)形成制度有效衔接。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要向低收入家庭拓展延伸;完善临时救助,解决低收入群体支出型贫困和其他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进行有效补充;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鼓励积极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培训;稳妥推行救助待遇渐退政策。

三、强化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将其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科学测算基层工作人员配备数量,整合经办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县(市、区)原则上每3000名审批管理对象配备工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2—3名专职从事民政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三)加强确责问责。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印发〈咸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咸民政发〔2013〕1号)文件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违反政策扩大救助范围、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市、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四)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07〕41号)文件规定,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0.8%—1.5%的比例安排城市低保资金预算,按照省与地方5︰1的比例安排农村低保资金预算。低保工作经费按不低于城乡低保资金上年支出总额的3%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基层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争取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向群众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审批程序、补差发放和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以及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支持、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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