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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快推进中国赤壁有机农谷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3-1563656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3]67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加快推进中国赤壁有机农谷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3年08月1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中国赤壁有机农谷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2日

 

关于加快推进中国赤壁有机农谷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赤壁市委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有机农谷促进赤壁有机农业快速发展的意见》(赤发〔2013〕6号)文件精神,为推动赤壁有机农业跨越式发展,打造赤壁有机农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扶持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有机农业规划划定区域。

第二条  扶持对象为从事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专业村等。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加工园区建设。市政府选择适宜地点建设赤壁有机农产品加工园,引导从事有机农产品加工的重点龙头企业入驻生产经营,园区建设享受市级工业园区同等优惠政策待遇。对未进入园区从事有机农产品加工的重点龙头企业经一事一议可享受市级工业园区同等待遇。

第四条  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规划区域内通过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转换认证的,对转换期内的旱地蔬菜、茶叶、果树、水稻按以下标准进行奖补:水稻、旱地蔬菜每年补助300元/亩;水生蔬菜、果树连片规模达到5000亩以上乡镇,奖励2万元,万亩以上奖励3万元;茶叶生产奖补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茶叶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2〕35号)进行补助,不另外享受奖补政策。

第五条  立项批准从事有机农业生产的,所用农业机械设备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第六条  对于通过资格认定,获得立项批准,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建立有机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开展有机农业宣传、培训活动,建设有机农业示范基地规模在100亩以上,辐射带动有机种植基地1000亩以上,产品通过有机产品认证或连续两年通过有机转换产品认证,其销售产品或加工产品规范使用国家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协会或专合组织,根据项目验收情况,给予1-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规划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由市有机办组织申报,申报主体为区域所在乡镇主导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其直接费用由市财政列支,每认证一个产品给予持有产品的乡镇一万元奖励。认证所获证书等作为公共资源由市有机办统一管理,供认证区域内业主无偿使用。

第八条  有机农产品品牌建设,按照赤壁市质量兴市文件奖补政策标准执行。

第九条  对正在进行有机转换和获得国家相关机构认证的有机农业生产基地,优先申报和安排相关项目。

第三章   扶持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报享受有机农业政策扶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业主必须是赤壁市注册业主;

2.申报从事有机农业生产的项目业主必须具有有机产品认证或正在进行有机转换认证;

3.申报有机农业宣传、培训活动政策扶持的协会和专合组织,必须经市有机办进行资质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采取集中报名方式,每年年初由有机办下发申报通知,由项目实施所在乡镇统一进行汇总申报。

第十二条  有机农业生产基地发展计划由各乡镇提出,市有机办统筹安排,并组织相关业务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申报享受有机农业扶持政策的企业(业主),需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相关乡镇审核后,报有机办公室汇总、审定。

第十四条  有机办组建资格审查小组,具体负责申报项目初步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业主需填报《有机农业计划项目申报审批表》,资格审查小组将《有机农业计划项目申报审批表》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拟扶持补助名单。

第四章   扶持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有机农业项目监管,有机农业领导小组下设有机农业项目管理小组。小组成员为农业相关业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有机农业项目管理小组负责有机农业扶持补助范围项目的过程监管。有机农产品质量标准化生产监管范围具体包括生产技术规范、生产投入品、生产记录档案、残留检测、技术培训等。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各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有机农业有关技术要求执行项目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机农业项目管理小组若发现与项目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将立即取消其立项资格,不予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作为有机农业工作经费,用于有机农业生产规划、策划等费用支出。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底,各项目实施业主将项目实施情况出具书面验收申请报当地政府,由各乡镇将本辖区情况整理汇总后,上报市有机办申请验收检查。

第二十条  市有机办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监察局、财政局和农业局等生产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有机农业计划项目验收审核表》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现奖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有机农业是指遵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产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农业生产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对享受有机农业政策扶持的项目实行计划申报、立项审批、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机茶、蔬菜等可享受市内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已享受市内相关项目扶持补助的业主,按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计奖补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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