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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 11346509/2013-1563199 文       号 : 赤政发[2013]20号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3年07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3年07月1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构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多层支持体系,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优惠政策

1.关于税收、用地、用电优惠政策按《咸宁市委办公室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咸办发〔2012〕31号)执行。

2.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支农建设项目。从2013年起,国土、林业、水利、渔业、畜牧、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发展改革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只要项目所在地有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经市农合办审核把关后,要优先安排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3.推动支农项目资产移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资产,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占有和使用,并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帐户;对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如果项目形成的资产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项目区有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验收合格,将项目资产移交给农民专业合作社。

4.支持合作社建立项目资产管护机制。对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合作社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管护资金。对经营性资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从收益中提取一定资金建立管护基金。对公益性资产,可以采取集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各拿出部分,财政适当补助的方式筹集管护资金。

5.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转包、租赁、转让、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逐步完善和加强土地流转信息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规范性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等服务,优化流转外部环境,不断健全流转市场。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6.进一步加大专项扶持力度。继续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赤政发〔2010〕37号)文件精神,为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这一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持续发展,从2013年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金由原有的每年30万元增加到60万元,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主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的扶持:

(1)重点支持示范社建设,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将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的重点,积极开展以“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经营规模化、社员技能化、管理规范化”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活动。

(2)积极推动农民合作社开展以“有牌子、有章程、有办公场所、有一定规模、有较好经济效益、有较强带动能力”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建设,提升全市农民合作社的整体素质,对验收合格的“六有社”按照普惠制原则给予适当扶持。

(3)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合作社辅导员培训,不断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每年适时组织示范社理事长及辅导员外出参观学习。

(4)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和相关市场主体的新型合作理念和积极办社意识,在全市上下形成加快发展合作社的共识和氛围。同时,采取组织外出参观学习、镇村干部宣传发动、专业培训等各种形式宣传介绍合作社特点、功能,鼓励更多的经营大户、农村能人创办合作社。

(5)鼓励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产业为核心,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产权联合为手段,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组成联合社,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联合社。从2013年起,对具备以上条件的联合社每个一次性奖励1万元。

7.实行全方位市场战略。对农民合作社在市外设店销售赤壁主导特色产品(茶、竹、有机农产品)及参加国内外展会的给予适当奖励,享受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茶叶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赤政办发〔2012〕158号文件)相关优惠政策。

8.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创名牌产品,提高农产品核心竞争力。对新获得有机产品标志认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名牌或省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等认证的,按《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兴市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09〕38号)文件规定比照企业标准进行奖补。   

三、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9.强化金融支持。从2013年起,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纳入涉农贷款增量补贴范围。同时,有关金融机构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台账,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建立信用档案。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激励机制。

10.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机制。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及农业生产设备、机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押贷款品种。

11.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试点。以服务社员为宗旨,组建资金互助社,接受银行监管机构监督,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四、加强人才保障

12.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培训力度,农业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培训纳入农民工“阳光工程”培训内容,经管局分期分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进行培训。

13.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经管局和乡镇财经所应当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稳定配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的连续性。

14.把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有机结合,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选派及培养优秀大学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工作,加速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步伐。

15.经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在合作社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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