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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3-1563628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2]168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24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13年04月2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5日

 

赤壁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切身利益,根据《湖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鄂政发〔201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一)属于我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2006年7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

(二)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发放标准

我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按本人退休时核定的月基本工资基础上享受加发5%计划生育奖励金。本人计划生育奖励金与基本退休费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月基本工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三、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要求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国家机关从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单位经费中列支。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其计划生育奖励金根据鄂政发〔2012〕14号文件精神,按原规定渠道支付。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参保的退休人员,其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财政负担,按照企业标准实行一次性发放3500元。

四、发放程序

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办理退休手续时,退休人员所在单位从其下个月起,将其计划生育奖励金随同退休费按月发放。单位必须提供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市计生局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再报市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进行退休费审批,并在进行资格审核时注明计划生育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金不作为一次性抚恤费补助基数)。此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组织、人社部门、计生部门审批后从次月起按资金来源渠道发放,不补发以前奖励金。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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