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及旅游标准化创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3-1563626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2]165号
主题分类: 旅游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及旅游标准化创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24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13年04月2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及旅游标准化创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30日
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及旅游标准化创建
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旅游产业发展, 落实我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决定,促进我市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二条 奖励的申报、评审、报批和授予由赤壁市旅游局在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鼓励旅游行业提档升级,对规范履行对政府承诺的旅游项目提档升级、创建优秀旅游品牌给予奖励。
(一)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标准的星级宾馆,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三)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休闲农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四)对新评定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旅游名镇、旅游名村,给予1万元奖励;
(五)本市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自获得评定当年度起一年内,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凡当年度进入全省十强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境外品牌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省十佳旅行社落户我市(相应称号需在前一年或当年度获得),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两年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50%的财政返还奖励,在我市连续经营五年以上,保持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条 本地旅行社和外地组团旅行社年度内向本市输送或招徕游客可获得旅游人数奖励及旅游大团奖励。
(一)我市旅行社凡当年度地接量达到5000人次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超出5000人次的,超出部分按1元/人次的标准累进奖励;
(二)鼓励旅行社开展组团旅游业务,凡一次性组团300人以上来赤壁旅游,且游览两个A级以上景点的,一次性给予组团旅行社3000元奖励,组团人数每递增100人,增加奖励1000元;
(三)申报旅游大团奖励的,不得再申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外地组团旅行社交本地地接旅行社接待的,奖金分配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鼓励企业进行旅游宣传推广及旅游商品研发。
(一)鼓励市场化运作的国际性、全国性或省级大型会展及活动来赤壁举行,对于引进活动的旅游企业、单位或个人,视活动的规模、参加人数和效益,一次性给予1—10万元奖励;
(二)引导旅游企业积极参与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或官方组织的全国性、全省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对于在活动中获得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于在活动中获得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级名牌旅游商品称号的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于在全国、全省取得旅游商品设计和研发重大成果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5000元奖励(不含社会中介组织、民间协会等)。
第六条 鼓励旅游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及对旅游从业人才的培养。
(一)凡当年度在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或与旅游行业高度相关的全国、全省、咸宁市大评选和竞赛活动中获得前三名奖项的旅游从业人员,一次性给予1万元、5000元、1000元奖励;
(二)鼓励培养优秀导游人员,本年度通过全国导游资格认证人员可获得1000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全国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
(一)对参加旅游行业标准制定与实施的单位、旅游企业实施奖励。对经国家旅游局评审通过并发布实施的旅游标准制定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旅游局评审通过并发布实施的旅游标准制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经咸宁市旅游标准化委员会及其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并发布实施的旅游标准制定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以上奖励按最高标准计奖,不重复奖励);
(二)对通过国家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并授牌的旅游标准化创建示范景区景点、旅游饭店、旅行社及其他旅游从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3万、2万、1万元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凡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7日内提出奖励意见,并在赤壁旅游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二)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奖励意见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当年年末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九条 申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旅行社年度奖励申报表;
(二)旅游团队确认单;
(三)旅游团队行程单;
(四)导游接团计划;
(五)游客意见反馈单。
第十条 申报旅游大团队奖励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旅行社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二)旅游大团队来赤确认表;
(三)旅游大团队行程单;
(四)导游接团计划;
(五)游客意见反馈单。
第十一条 旅行社以外奖励,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相关奖项年度奖励申报表;
(二)相关奖项申报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
(一)有零、负团费现象的;
(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有旅游投诉记录,且影响恶劣,或者年度内被投诉3次以上的;
(五)有违法经营行为的;
(六)账目不清、业务档案管理混乱的;
(七)凡当年度违反国家、省、市旅游局有关政策法规,受到相关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参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按年度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