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茶叶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3-1563624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2]158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茶叶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24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13年04月2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茶叶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30日
关于加快推进茶叶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茶叶产业发展的意见》(赤政发〔2012〕10号)文件精神,为推进赤壁茶产业跨越式发展,将赤壁打造成驰名中外的砖茶生产加工中心、特色鲜明的茶文化休闲旅游胜地,建成“中国砖茶之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茶产业园及加工企业建设
第一条 建设赵李桥砖茶产业园。用3至5年时间,打造年产值超百亿元的砖茶加工、销售、展示和旅游休闲产业集群,建设以羊楼洞茶马古道和中华百年老字号砖茶为历史文化背景,以青砖茶为特色,融传统工艺与现代科技手段为一体的砖茶产业园。园区规划面积1000亩,第一期面积500亩。入驻砖茶产业园的企业,享受市级工业园区同等优惠政策待遇。
第二条 对砖茶产业园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其投产后,前三年入库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品牌、营销网络建设和技术创新。直营茶叶出口的企业,另按赤政发〔2012〕20号文件享受补贴。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对本市自产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料进行压级压价收购。
第三条 鼓励茶叶精深加工开发。新引进连续化、清洁化、自动化,台时产量在60公斤以上的茶叶生产线,每条线奖励10万元;引进高新技术进行茶微粉、茶多酚、速溶茶、茶食品、茶印染、茶化工和茶医药等精深加工开发,并且获得成功的企业,给予5—10万元的技术引进费补贴。
第四条 鼓励茶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获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茶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8万元、2万元的奖励。支持茶叶产业园申报国家级产业园,申报成功后按有关招商引资政策进行奖励。
第五条 支持茶叶主产区新建茶叶初级加工厂。对年毛茶产量达800吨以上的茶叶初级加工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另对新建1000平方米以上的水泥晒场,每平方米再补助30元。
第六条 支持现有茶叶加工企业扩大发展。对改扩建的茶叶加工企业,在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缴纳基金后,全额奖励给原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时,市本级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全免。对投资新上茶产业开发项目的企业,在申请用地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第二章 茶叶基地建设
第七条 加强优质茶叶基地规划建设。全力打造赵李桥、新店、茶庵、车埠、神山、官塘、中伙铺、赤马港等8个茶叶生产重点乡镇,重点发展壮大以赵李桥、新店、茶庵岭为中心的茶叶生产核心区,以神山、官塘驿、中伙铺、赤马港、车埠为中心的茶叶生产开发区和以其它乡镇原学校老茶业基地、小茶场和沿线低山丘陵适宜种茶地段的茶叶生产辐射区,适度发展随阳山、荆紫山、松峰山等为主的部分高山生态茶区。每年新发展优质茶园1-2万亩,通过3-5年时间,新发展低氟良种茶叶7万亩。所有茶园要达到无公害以上标准。创造条件,逐步转化发展生态有机、绿色食品认证茶园1万亩。
每个茶叶重点乡镇每年要组织新建茶叶示范基地500亩以上。对完成任务的乡镇,每年奖励2万元工作经费。在规划范围新建茶园10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每亩奖励企业1500元(如享受了国家项目支持的,每亩按1000元标准奖励);栽苗后前两年每年每亩再给予500元生产管理费补助。凡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茶叶基地,在领取奖补资金时,必须持有与本市茶叶加工企业签订的购销协议,其所生产的茶叶应销售给本地企业。
第八条 加强老茶叶生产基地改造更新。从2012年起到2015年,每年改造1万亩低产老茶园。每个茶叶重点乡镇每年改造低产老茶园示范面积300亩以上。对台刈改造面积10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的茶园每亩一次性奖励300元。改植茶园和平地嫁接换种茶园参照同类新建园标准执行。
第三章 品牌标准建设
第九条 鼓励建设良种茶苗繁育基地。用3年时间建成300亩年繁育出圃5000万株的优质低氟良种茶苗繁育基地。对建设良种茶苗繁育基地面积达50亩,年向市内新建茶园基地提供优质低氟良种茶苗1000万株以上订单的,按苗圃面积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十条 整合部门力量参与基地建设。将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退耕还林后续补助、低产林改造、节水灌溉、农机补贴、现代茶叶示范县建设等项目进行整合,用于支持新茶园建设和老茶叶基地改造。财政、国土、发改、水利、农业、林业、特产、科技等8个部门,分别对口扶持赵李桥、新店、茶庵、车埠、神山、官塘、赤马港、中伙铺等8个茶叶重点乡镇的示范茶园建设,连续3年不变。对口扶持部门要以基地为平台,积极向上级争取项目,对外招商引资。
第十一条 大力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名牌或省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按《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兴市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09]38号)文件规定进行奖补。
第十二条 加快制订相应茶叶标准。对茶叶育苗、种植、加工等环节进行完善规范,形成标准化体系。经审核作为国家标准发布实施的,奖励组织起草单位50万元,作为湖北省地方标准发布实施的,奖励组织起草单位10万元。
第十三条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质监部门在我市建设黑茶检测中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所有砖茶、绿茶、红茶加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茶叶产品生产加工。对新获得QS、ISO、HACCP质量体系认证和直营出口权认证的茶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有机茶认证,且茶园面积不低于100亩的业主,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章 市场营销建设
第十五条 实行全方位市场战略。对企业建立茶叶连锁营销网络,加快向外发展专卖店、专柜、设立赤壁茶营销窗口或展示中心的给予适当奖补。(一)凡在本市以外设立赤壁茶专营店,面积达100平方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省城设店每个一次性奖补2万元;县市设店每个一次性奖补1万元。(二)经市政府同意,茶叶企业在赤壁成功承办大型国际性茶叶展会的,每届茶主题展会奖励30万元,国家级展会奖励20万元,省级展会奖励5万元;(三)经市政府同意,茶叶企业参加国内外省级以上有影响的展会,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对评比获二等奖以上的茶样,国家级奖项每只样奖1万元、省级奖项每只样奖5千元、地市级奖项每只样奖3千元。
第十六条 支持茶企业搞好对外宣传。鼓励企业打造全国一流、世界知名的国际茶市和茶叶贸易、茶文化交流、茶产业投融资一体化的综合性平台。对企业在机场、重要车站、港口码头和重要交通干线上,设立具有一定水准的赤壁茶叶专题广告的,报经市茶叶产业办公室同意实施后,按广告位实际租赁费的50%予以奖补。
第十七条 支持市茶叶产业办和相关部门申报赤壁“中国砖茶之乡”。
第五章 科研文化建设
第十八条 鼓励、引导茶叶企业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鼓励企业与茶叶研究领域里知名的大学或科研机构在赤壁共建博士后工作站,重点加强茶叶品种、茶叶丰产栽培、茶叶初制、精制和精深加工及茶叶机械、茶文化等方面科研工作,建站成功后每站奖励20万元;鼓励茶叶企业积极申报茶叶良种专利、技术专利和加工工艺创新专利等。
第十九条 加强茶文化的整理与挖掘。加强对羊楼洞、新店明清古街和羊楼洞茶马古道的恢复建设,广泛收集茶碑、茶具、茶书、茶文、茶诗、茶歌、茶赋、茶谣、茶联、茶画以及与用茶名人相关的实物和资料,挖掘万里茶马古道上各个民族间不同的饮茶习俗,整理赤壁制茶、饮茶习俗,兴建茶文化博物馆。凡入驻茶产业园内的企业,必须将兴建茶文化博物馆纳入建厂规划。对建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博物馆,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服务环境建设
第二十条 大力培养种茶、制茶能手、评茶员和茶艺员。市特产局要牵头组织编制茶叶技术教材,市职业学校要开设茶叶专业,每年举办两期以上茶叶培训班。对企业组织的技术培训,享受阳光工程补贴。
第二十一条 积极为茶业企业向上级争取项目,有关单位要为企业申报项目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十二条 加大茶叶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质效,创新贷款抵押质押方式,支持茶叶企业和茶农以茶园经营权抵押质押贷款。对需要生产经营周转金的茶叶种植和加工企业,在贷款条件不足,但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费由市财政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30%补贴;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优先安排“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支持;对年生产周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市财政争取国家贷款贴息政策给予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奖补考核主体为市农办、茶叶产业办和财政局,奖补时限为2012年11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本办法与《赤壁市茶叶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赤政办发〔2012〕35号)中相同内容,按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计奖的原则执行。奖励发放方法按赤政办发〔2012〕35号文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茶叶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