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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动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3-1563623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2]157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动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24日

有效性: 废止 发文日期: 2013年04月2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动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动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

贷款管理的补充规定

    《赤壁市推动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赤政规〔2009〕11号)自2009年施行以来,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切实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管理。根据我市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应保持在600万元以上。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照担保基金的5倍规模发放贷款。市财政局要根据我市就业再就业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基金规模。

第二条  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凡具有本省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在本市范围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失地农民和在本市进行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按摩、桑拿、网吧、氧吧等其他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和贴息时间。

(一)贷款额度。

 1、对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与经营规模,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吸纳3人以下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吸纳3-5人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吸纳6-7人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8万元;吸纳7人以上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

 2、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3、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不超过一年。

(三)贴息时间。

1、贴息最长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不贴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贷款利率由经办商业银行和借款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政策协商确定,并按上级财政部门贴息金额据实支付给借款人。展期不贴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

第四条  贷款担保方式。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实行反担保。反担保原则上为个人信用保证和抵押等方式;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原则上为不动产抵押方式。

(一)个人信用保证人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收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经营良好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也可提供反担保。

(二)抵押物应为经营性资产,可以上市交易。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可用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有设备、厂房、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

(三)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性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直接与经办小额担保贷款金融机构协商确定担保方式,按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办理贷款业务,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贷款责任风险由经办金融机构承担。

第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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