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索引号 : 11346509/2013-1563197 文       号 : 赤政发〔2012〕37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赤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3年01月04日
赤政发〔2012〕37号
赤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因赤壁生态新城建设大道项目建设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为了规范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北起武广高铁站,南至赤壁大道,东起夏龙社区,西至龙翔路范围内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赤马港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赤壁生态新区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见附件)。
五、征收签约期限: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成房屋腾空。
六、本决定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赤壁生态新区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30日
赤壁生态新区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实 施 方 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加快生态新区建设,建设强而优的中等城市,根据《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赤政发〔2011〕19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生态新区总体规划要求,按照“政府指导、政策引导、乡镇主导、专班督导”的原则,做到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和谐搬迁,妥善安置。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赤壁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功能配套、社区化管理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征收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补偿标准,切实维护征收工作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坚持依法、客观、独立评估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征收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四)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征收违法、违章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补偿
(一)补偿依据
1、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用途、成新、建筑面积的核定,以现场测量人员、评估人员和被征收人签字的相关调查表为准。
2、地上附着物由征收部门组织人员实地勘查登记,以登记人、被征收人签字为准。
3、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为准,无土地使用证以市国土部门核定面积为准。
4、被征收人法定居住户家庭成员按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局、社区或村组核定名单为准
5、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正房)界定,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砖木结构以上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二)补偿标准
1、住宅用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标准予以货币补偿,并按安置指标面积进行安置。
2、非住宅用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标准以货币补偿,不予以产权调换。
3、集体土地上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房屋征收,按评估机构评估标准予以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4、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补偿。
5、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户房屋拆除后至入住安置房期间,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发至分房之日止,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
6、附着物及其它补偿标准见附表。
(三)补偿办法
所有补偿资金按照签定的协议计算,一次性补偿到户。
(四)安全责任
被征收人搬迁入住过程,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出现安全事故,均由拆迁公司或搬迁人自行负责。
四、安置
(一)安置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后,领取征收补偿资金自行购房安置,不再安排安置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对原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基础上,根据本次征收活动启动时户籍状况,属征收区域内现有的法定居住户,按家庭成员35平方米/人标准给予安置房指标面积安置 ,特殊情况安置作如下处理(以下安置条款中安置房指标面积不重复计算):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男青年另给予35平方米的安置房指标面积安置。
2、独生子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每户另奖给35平方米的安置房指标面积安置。
3、采取了绝育手术的纯女户,每户另给予35 平方米的安置房指标面积安置。
4、已结婚但未生育小孩的,另给予35 平方米的安置房指标面积安置。
5、子女在外求学(在校就读)的,给予35平方米的安置房指标面积安置。
6、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士官,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给予本人35 平方米的安置房指标面积安置,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另给予35 平方米的安置房指标面积安置。
7、出嫁后离婚或丧偶,回征收区域居住,户口在征收区域且履行了村组各项义务和负担的,给予35 平方米的安置指标面积安置。
8、户口在本村、社区,现在服刑的,给予本人35 平方米的安置指标面积安置,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结婚的,另给予35 平方米的安置指标面积安置。
9、组合家庭带来的子女,户口不在本村、社区,但经法院判给该家庭且履行了村组各项义务和负担的,可以给予35 平方米/人的安置指标面积安置,丧偶方带来的子女,可以享受安置指标面积安置。
10、在征收区域内正常增长的人口,按入住时的实际人口给予安置指标面积安置。
(二)安置房建设
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建设的安置小区,实行社区化管理。安置房交房时,水、电、路、煤气管道“四通”,数字电视线、电话线、宽带网线到户门口,入户防盗门、窗户齐全,内墙见白,水泥地面,厨房完善灶台,卫生间统一安装便池。
(三)安置房价格
被征收户购买安置房,按三种情况分类计算购房款:
1、购买安置指标面积的,按指标价350元/ 平方米结合楼层调节系数计算。
2、购买超出安置指标面积,而又小于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合楼层调节系数计算。安置房成本价小高层为 1100元/平方米,高层为1200元/平方米。
3、购买超出安置指标面积,又超出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安置房一楼商铺由村组回购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回购价按小高层1560元/平方米、高层1700元/平方米计算。
(四)款项交付
1、被征收户购买安置房时,购房款一次性交清,当日领取安置房钥匙。
2、安置户入住后三个月内,其安置指标房由征收部门和土地部门统一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安置小区内的公共建筑面积和其它公共用地属所在村、社区所有。
五、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一个月内自行搬迁并拆除房屋的,给予被征收户房屋主体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奖励;二个月内拆除房屋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奖励;三个月内拆除房屋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奖励;超过三个月的不予奖励。
附件:附属物及其它补偿标准
表1:
青苗费和附着物分类及补偿标准
一、青苗费:一般耕地每亩1376元,菜地每亩1651元。
二、莲藕:每亩1376元。
三、养殖水面:
1、精养鱼池:每亩1651元;
2、鱼苗种池:每亩1800元;
3、鱼塘:每亩1514元;
4、自然水面:每亩500元。
四、零星果树、树木、竹类:
1、树木幼苗:每株3元(树高1米以下,株行距在1米以上移栽苗),自然生长零星幼苗不予补偿;
2、未挂果树:每株10元;
3、挂果树:初果期﹙3—4﹚年,每株50元,丰果期﹙4—6﹚年,每株100元,盛果期﹙6年以上﹚每株150元;
4、小树(胸径2厘米以上,10厘米以下):每株8元;
5、大树(胸径10厘米以上):每株20元;
6、再生树:每篼15元;
7、小楠竹(胸径10厘米以下):每株5元;
8、大楠竹(胸径10厘米以上):每株10元;
9、乌竹林(金竹、慈竹、篙竹):每株0.5元;
10、风景竹:每篼100元;
11、风景树:按市场价确定。
五、茶、麻类:
1、茶园:每亩1445元;
2、麻地:每亩1000元。
六、成片树木、竹类:
1、人工林(意杨、杉树、楠竹、慈竹)成材树、楠竹:每亩1376元,未成才树、楠竹每亩680元,慈竹每亩680元;
2、自然林木:每亩480元;
3、残次林:每亩300元;
七、坟墓:
1、土坟:每座600元;
2、石砌坟、土砌碑墓:每座800元;
3、石砌碑墓:每座1000元。
八、蔬菜大棚:
1、钢架大棚:每平方米15元;
2、木架大棚:每平方米8元;
九、通信、电力、广电杆:80元/根,铁塔200元/个。
注:胸径指距地面1米处测量的直径。
表2:
附属建筑物类补偿标准
序号 |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特征说明 |
1 |
砖砌围墙 |
m3 |
105 |
|
2 |
毛石挡土墙 |
m3 |
220 |
含未建房房基 |
3 |
室外水泥地坪 |
㎡ |
15 |
厚度12厘米以下 |
4 |
水泥禾场 |
㎡ |
26 |
厚度12厘米以上 |
5 |
蓄水池 |
m3 |
150 |
|
6 |
窑 |
m3 |
35 |
|
7 |
水沟 |
㎡ |
15 |
|
8 |
水井 |
口 |
2300 |
|
9 |
沥青路 |
㎡ |
35 |
|
10 |
混凝土路 |
㎡ |
28 |
包括:预制厂水泥场 |
11 |
沼气池 |
个 |
2000 |
|
表3:
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费标准
补 偿 项 目 |
单 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蓄水池≤1立方米 |
个 |
150 |
指砖砌固定:贴有瓷片者,另行计算补偿。 |
蓄水池≤2立方米 |
个 |
300 |
|
一锅灶 |
座 |
180 |
指砖砌固定:贴有瓷片者,另行计算补偿。 |
二锅灶 |
座 |
260 |
|
无油烟灶 |
座 |
800 |
包窗户;1.2米以上增补200元。 |
固定水泥案板 |
个 |
200 |
贴有瓷片〉1.2米的按时价计算 |
宽带网 |
台 |
300 |
特殊情况协商补偿 |
有线电视移装 |
台 |
300 |
|
电话机移装 |
部 |
260 |
|
窗式空调移装 |
台 |
150 |
移装一次费用 |
分体式空调移装 |
台 |
200 |
移装一次费用 |
柜式空调移装 |
台 |
300 |
移装一次费用 |
电热水器 |
台 |
150 |
移装一次费用 |
燃气热水器 |
台 |
100 |
移装一次费用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50 |
移装一次费用 |
水表、电表 |
个 |
|
水表、电表已户改的,按实际户改价格补偿。 |
房屋室内暗线安装 |
㎡ |
20 |
|
房屋室内明线安装 |
㎡ |
5 |
|
表4:
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房屋 用途 |
营业门面 |
生产用房 |
其他非住宅用房 |
标准 |
按该房屋征收评估价格的1%/月给予补偿 |
按该房屋征收评估价格的0.8%/月给予补偿 |
按该房屋征收评估价格的0.6%/月给予补偿 |
说明: 1、临街多层综合营业用房及临街单层营业用房,界定其临街层第一自然间为营业门面,其余为其他非住宅用房; 2、停产停业补偿费对房屋使用人实行补偿; 3、房屋所有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了租赁关系或归其安置的,停产停业补偿费对房屋所有人实行补偿。 4、停产停业补偿费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