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索引号 : 11346509/2013-1563196 文       号 : 赤政发〔2012〕33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3年01月04日
赤政发〔2012〕33号
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
通 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深化土地利用制度改革,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91号)精神,现就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和对象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原则上采用“组有村管”的方式,即以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申报登记。
二、登记发证主管机关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
三、时间安排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结束。
四、登记发证程序
各乡镇(办、场)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并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并在相关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在2012年11月30日前统一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市人民政府给予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五、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3、法人代表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其它单位或组织交相应证明文件;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持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6、其它相关材料。
六、初审和公告
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的区域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30天,公告内容按《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审核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为登记发证审核机关,代表市政府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审批事项,必须按照“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四邻无争议”的原则,办理注册登记。
八、基本要求
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依照本通告及指界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手续并出席现场指界。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出席现场指界的,按违约缺席规定办理,权属界线以法律规定及相邻指界人的指界作为确权、定界的依据。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2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2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