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索引号 : 11346509/2012-1563185 文       号 : 赤政发〔2012〕1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2年09月28日
赤政发〔2012〕1号
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
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
通 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经营销售和运输秩序,坚决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许可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购买无证经营的烟花爆竹;严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严禁一证多点销售烟花爆竹;严禁租用学校、油库、居民区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场所作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严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运输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使用具备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按指定路线封闭运输。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酿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与零售经营网点实行销售配送制度。依法设立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从合法生产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建立健全销售台账;依法设立的零售经营网点必须从合法的批发经营单位进货,并签订购销协议,明确经营的品种和数量。违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经营行为提供产成品、场所、货物运输、产品储存等服务,违者同等视为非法生产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凡为非法经营、储存、运输提供便利条件或充当“保护伞”的单位或公职人员,一经查实,纪检、监察部门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各乡镇、办事处承担辖区内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第一责任,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打非”的首要责任。整治专班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查处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向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检举、揭发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举报电话:0715-5042091。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烟花爆竹 通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14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