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政规〔2012〕1号
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赤壁市危险房屋规划建设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危险房屋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赤壁市危险房屋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笫一章 总 则
笫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居民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切实做好城市危房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 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危险房屋。
笫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 (以下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己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城市规划区的危房按主体建筑结构破损程度由轻微到严重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中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险的房屋。
笫二章 鉴 定
笫四条 房屋产权人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笫五条 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资料审查;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危险房屋通知书》。
第六条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作出的危房鉴定结论进行评查。
第三章 治 理
第七条 经鉴定为A、B、C级的房屋由房屋产权人负责修缮、加固处理,不得翻建、改建和扩建。
第八条 经鉴定为D级的危房严禁居住或使用,房屋居住人员应立即搬离,由辖区办事处或主管单位负责监督产权人尽快拆除危房,消除安全隐患。
房屋所在单位或社区采取公告,设立警示标志等措施防止其可能对周边建筑、人员产生不安全影响。
第九条 D级危房原则上必须拆除,由市政府指定的征收机构对原宅基地进行收储,收储实行货币化补偿,按评估价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被收储的D级危房住户,可享受原有面积1∶1.1的住宅面积,购买拆迁还建户同期同等价格的安置房。
第十条 D级危房拆除后,可申请租房补助或采取公租房等过渡方式解决房屋所有权人过渡性居住问题。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个人建房。D级危房重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房屋产权人系农业户口;
2、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3、与周边相邻建筑的关系符合城市规划的相关技术规定;
4、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关于“一户一基”的相关规定;
5、按城市规划审批意见实施。
第十二条 D级危房重建应按以下程序申报:
1、房屋所有权人提出书面申请;
2、市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对重建选址进行现场踏勘,确定重建对规划实施不产生影响,并出具规划踏勘意见;
3、调查核实是否符合“一户一基”条件;
4、现场公示。
第十三条 D级危房重建的审批程序:
D级危房重建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上报审批,由市规划局组织好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住建局审核,市住建局报分管副市长签批后,报市长办公会审批,并形成会议纪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依据纪要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批后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严格界定、严格程序、严格审批、严格监管。加强对城市危房管理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发现擅自改造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办事处、社区及各相关部门应切实负责,对在危房鉴定、处置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因地质灾害、天灾等不可抗拒力使房屋出现安全隐患,经市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认定,确需拆除的房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市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规划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14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