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2-1563619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2]110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年07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2年07月1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赤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机构职责
3 地质灾害分级
3.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
3.2 重大地质灾害
3.3 较大地质灾害
3.4 一般地质灾害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警信息
4.2 预防与预警
5 应急处置
5.1 灾害速报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应急结束
6 信息发布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7.2 技术保障
7.3 宣传与培训
7.4 通信与信息
7.5 监督检查
8 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8.1 表彰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管理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赤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赤壁市应急救援暂行办法》和《赤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赤壁市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监测和预防各类地质灾害。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4)依法应对、科学处置。依法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加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科学处置地质灾害的能力,提高全民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成立赤壁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全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综合指挥协调机构。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应急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供电公司、武警赤壁中队、市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同志。同时,特邀省地质环境总站咸宁站专家一名。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必要时,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2 机构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审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指导乡镇(办事处、场)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按程序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等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做好应急值守工作,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适时启动应急会商机制,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具体的应急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办事处、场)和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负责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报请上级军事机关调派部队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赤壁中队、市应急救援大队、市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官兵、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协调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协助灾区政府搜救遇险人员,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和危化品泄漏、建筑物倒塌以及各类衍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各类违法活动;疏导交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协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妥善安排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指导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及灾情等相关信息,组织应急调查、监测和灾情会商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协助乡镇(办事处、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发布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发布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
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负责保障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正常运行,消除可能发生的隐患;组织抢修受损毁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送。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监测、预报,组织修复损毁水利工程,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等。
市畜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灾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对灾区气象、雨情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提供气象服务。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频的调配使用,做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畅通,保证通讯畅通。
3 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地质灾害四级。
3.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3.2 重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3.3 较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4 一般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警信息
4.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办事处、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等互联互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气象和地震信息。
4.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机构,要广泛收集、整理和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雨情信息、江河湖库水情信息,地震活动信息,人类工程活动信息、地质灾害隐患变形监测数据等),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 预防与预警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制订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4.2.2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后,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灾害所在地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4.2.3 加强防灾宣传教育
各乡镇(办事处、场)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根据当地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制定以人员财产转移避让为主要内容的防灾预案,并将“防灾明白卡”发到相关单位和群众手中。
5 应急处置
5.1 灾害速报
发生地质灾害后,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必须立即核查情况,并报告市政府及国土部门,市国土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报市政府及咸宁市国土部门。属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逐级上报到咸宁市政府的时间距地质灾害发生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时,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2 先期处置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立即对灾害现场采取必要的现场警戒、人员撤离、应急工程排险等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5.3 应急响应
5.3.1 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
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市指挥部迅速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组织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伤亡。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3.2 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市指挥部迅速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组织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伤亡。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3.3 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在咸宁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咸宁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我市指挥部迅速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伤亡。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3.4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求咸宁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 应急结束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及发展阶段,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已经基本稳定或缓解,可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勘查治理等措施,控制或消除灾情。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挥长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信息发布
市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在地质灾害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等。
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赤壁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和监测队伍,配备专用车辆和相关设施,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序、高效运转。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检验预案,磨练机制,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实战能力。
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市政府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资金使用与管理按《赤壁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2 技术保障
由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市国土资源局定期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开展研究培训,重点研究赤壁市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地质灾害类型、发育特征及危害程度,宣传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治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设备等。
7.3 宣传与培训
各乡镇(办事处、场)应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7.4 通信与信息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5 监督检查
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经验和教训。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表彰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参与应急救援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8.2 责任追究
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和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