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索引号 : 11346509/2011-1563596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1〕39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1年08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1年08月30日
赤政办发〔2011〕3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通知》明确的重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点工作部门责任分工意见如下: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订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
1.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市安委会、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2.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资源勘查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市安监局<除特殊具名外,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
3.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规模以上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进行核查、评估,分类分级建档。(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4.督促企业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5.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市安监局、市经信局)
6.督促企业用工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7.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企业标准化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完成企业安全状况级别认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凡在三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8.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建立企业安全诚信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将履行主体责任的内容和达到的程度公开向企业员工和社会承诺,接受企业员工和社会监督。(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9.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技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10.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能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职责。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有一定比例。(市安监局)
11.煤矿、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国家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本通知印发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完成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市安监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行业资产管理办,市科技局)
12.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2012年底之前全部完成。(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
13.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市水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安监局)
14.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市安监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局)
15.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16.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软件,设立隐患排查整改信息库、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库、职业危害信息库、主要设施设备信息库,为安全决策提供科学、详实的依据。(市安监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17.督促企业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18.煤矿要合理采掘部署,坚持以风定产,抓好“一通三防”,推广正规采煤方法以及单体液压支护、光面爆破、锚网喷联合支护、吊挂人车等煤矿安全生产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非煤矿山应推广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采空区尾矿胶结充填、帷幕注浆;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加速15种危险工艺生产装置自动化和控制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加油(气)站油气回收和阻隔防爆技术,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19.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20.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21.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建立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行为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市安监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22.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专项行动。(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23.建立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及公告制度。(市安监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
24.在新闻媒体设立重大隐患曝光台。建立企业重大隐患“黑名单”制度,每年确定一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督促责任单位抓好整改,对已整改的重大隐患实行逐一检查评估后摘牌销号。(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25.将重大隐患治理与企业用地审批、信用评级、品牌创建挂钩,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实行制裁。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26.各级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装备建设配套资金,逐年增加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各行业监管部门)
27.切实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组建赤壁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市编办,市安监局)
28.加强乡镇(办事处)安全监督力量建设,每个乡镇要配备安全监管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大力推进委托乡镇执法。(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安监局)
29.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驻赤中央、省、咸宁市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30.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保险、担保、财政、经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项目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品牌创建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31.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组织项目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企业应申请竣工验收,否则责令停产;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32.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市安监局,市住建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33.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34.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市安监局,市总工会)
35.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市监察局,市广电局,市安监局)
36.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要实行跟踪报道,督促责任单位对重大隐患整改到位。(市监察局,市广电局,市安监局)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37.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采取企业为主,各级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的方式,建设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
38.鼓励和支持各乡镇(办)、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39.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有可能引发事故的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40.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监站、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41.企业应急预案要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并定期进行演练。(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42.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43.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市安监局)
44.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最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市安监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局)
45.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市安监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46.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安监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47.依托社会力量,推动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市编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加强政策引导
48.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49.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
50.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行业资产管理办,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
51.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进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52.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
53.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54.督促高危行业企业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没有缴存或者没有足额缴存的坚决实施处罚。(市安监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55.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市人社局,市安监局牵头,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56.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对重大隐患治理效果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57.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家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58.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市发改局、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59.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有安全生产专篇,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市安监局,市经信局、市国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60.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淘汰。(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61.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市安监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质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62.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凡发生较大或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当地乡镇(办)或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一年内发生2起死亡1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不能如期整改,由市安委会进行约谈。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行业主管部门)
63.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较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64.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65.对于一年内发生2次或以上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监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建设、银行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的核准、用地审批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安监局,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66.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继续违法生产,对乡镇(办)或部门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67.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68.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