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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1-1563594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1〕24号

主题分类: 保险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年08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1年08月30日

赤政办发〔2011〕2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稽查和核定工作力度,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号)、《关于全面加强社会保险稽查核定工作的通知》(咸人社文[2010]5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一)企业养老保险:本市境内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它企业化管理的经济组织。
(二)医疗保险:本市境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失业保险:本市境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
(四)工伤保险:本市境内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五)生育保险:本市境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它企业化管理的经济组织。
(六)机关养老保险:本市范围内所有事业单位。
二、申报基数标准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低于个人档案工资的,按个人档案工资申报。
三、规范社会保险申报核定
(一)核定时间。从2011年元月1日起,社会保险(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申报核定时间,自元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有人员增减变动的,实行每月申报。
(二)统一缴费人数和基数。从2011年元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机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工资基数申报时,各险种参保人数必须一致;增减变动时,各险种必须同增或同减;同一缴费个人只能申报一个工资基数,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按“五险一表”填报,必须经法人代表和职工个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实行“五险一单”。从2011年元月1日起实行“五险一单”核定征收。除国家政策规定外,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征缴,全面实行统一缴费工资基数,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统一的参保人数,实行五险统一全额征收,凡原已在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单险种核定的单位,必须按本文件的要求重新核定。
(四)申报程序。各参保单位在2011年3月1日前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申报核定窗口领取《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填制后于2011年4月10日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服务大厅窗口申报核定;在提交申报表时,同时提供2010年12月份职工工资花名册。
(五)各险种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2%,退休人员单位8%,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按行业差别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生育保险单位1%;大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120元。
各参保单位接通知后,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明确专人如实申报社会保险工资基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申报核定结束后,组织对全市各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稽核。若发现有少报、瞒报缴费工资基数、缴费人数,或不按时申报核定社会保险费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处理,对逾期未申报核定的单位,从5月份起,企业单位个人月缴费工资按不低于咸宁市公布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0%的标准进行核定;机关事业单位除养老保险外,其他险种个人月缴费工资按不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0%的标准进行核定,并一年内不予变动,按强制核定额进行征缴,同时依法予以处罚。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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