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词搜索:

规范性文件

赤壁市2010年“以机代牛”项目实施方案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520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0]127号

主题分类: 重大建设项目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赤壁市2010年“以机代牛”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10]12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赤壁市2010年“以机代牛”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赤壁市2010年“以机代牛”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赤壁市2010年“以机代牛”项目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落实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在血吸虫疫区大力推行“以机代牛”,减少耕牛传播疾病几率,切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根据《赤壁市2010年血吸虫病防治“整县推进、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精神,对陆水河下游沿线有螺外滩禁牧涉及的车埠镇梅湖村、柳山湖镇饲养的耕牛,实行集中宰杀,整村推进,建立“无牛村”。现结合疫区病(耕)牛现状及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地点和期限

    (一)实施地点。

    2010年重点在血吸虫重疫区车埠镇、柳山湖镇5个村实施血防“以机代牛”项目。分别是车埠镇梅湖村、柳山湖镇腊里山村、易家堤村、吴家门村、团山村。

    (二)实施期限。

    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安排我市宰杀病(耕)牛任务120头,计划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重疫区2个镇5个村饲养的耕牛予以宰杀的农户。

    (二)补贴标准。

    未宰杀病(耕)牛户按每宰杀一头给予1200元补贴标准。往年宰杀病(耕)牛户重新养牛并且强制宰杀,每头补贴200元。

    病(耕)牛宰杀后的收益和补贴都归农民个人所得。若该农户需要购买农业机械,可再享受购机补贴。购机补贴按《湖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湖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规定执行。

    三、工作程序

    2010年“以机代牛”宰杀病(耕)牛任务,坚持政府主导、行业指导、部门配合、协同作战的原则。各责任乡镇、村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成立专班、落实专人具体实施宰杀。其工作程序如下:

    (一)病(耕)牛认定。经畜牧部门检验认定病(耕)牛,现场确认,进行标识、编号、照相,建档建卡(一牛一卡),填写病(耕)牛登记表,相关部门人员签字(见附件1)。

    (二)计划安排。各责任乡镇根据市里下达的宰杀计划,将各村组病(耕)牛宰杀进度表上报市血吸虫病防治“整县推进、综合治理”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宰杀地点。由各责任乡镇落实集中宰杀地点,并将宰杀时间告知养牛农户,由村组织养牛农户将病(耕)牛送到指定宰杀地点,或由市统一组织由经纪人运送到外地屠宰场宰杀。

   (四)病(耕)牛宰杀。乡镇防疫监督员对病(耕)牛核对确认身份,屠宰人员实施宰杀,然后由乡镇防疫监督员实施检疫(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送外地屠宰场宰杀病(耕)牛时,相关部门人员应跟随监督杀牛。所有宰杀后的病(耕)牛要照相确认,留存备查。由责任乡镇或畜牧部门填写病(耕)牛宰杀登记表(见附件2)。农机部门凭病(耕)牛宰杀登记表与养牛农户签订宰杀病(耕)牛补贴协议(见附件3)。宰杀病(耕)牛的农户不得再养耕牛,否则以套取国家项目资金追究法律责任。

    (五)病(耕)牛处理。病(耕)牛宰杀后对检疫合格、可以进入市场流通的病(耕)牛牛肉,可由养牛农户自行处理;对检疫不合格不能进入市场流通的要就地进行无公害化处理。

    (六)公示。乡镇将各村宰杀病(耕)牛和领取杀牛补贴的农户名单以村为单位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七)补贴发放。由乡镇将病(耕)牛宰杀补贴资金发放表集中上报市农机局,市农机局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通过“一折通”方式将补贴资金拨给杀牛农户个人帐户。杀牛农户持本人身份证和存折到所在乡镇信用社签字领取补贴资金。

    (八)项目监管。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的监管,乡镇政府、市农机、财政等部门要成立专项检查组,建立监管体系,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综合督导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作用和效果。补贴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套取项目资金。同时要加强对宰杀病(耕)牛农户的跟踪管理,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坚决制止农户领取补贴资金后又购买耕牛的行为,否则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
分享到:
./t20101231_1563520_app.shtml
./t20101231_1563520_xxgk.shtml